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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反訴。
仲裁反請求是指被申請人在仲裁程式中以原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獨立反請求,在事實和法律上都與原請求有關,旨在抵消或附並申請人的請求。
仲裁反請求的條件。
被申請人可以在仲裁程式中提出反請求。 反請求應當滿足三個條件:
(一)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申請人之間具有相同的合同或法律關係;
(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起的訴訟;
3)反請求涉及的爭議與仲裁請求涉及的爭議不同。
反請求最遲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日內提交仲裁委員會。 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這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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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國際商事糾紛中,雙方往往對爭議負有一部分責任,利益縱橫交錯,反訴作為被申請人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工具,意義十分。
《貿仲委仲裁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被申請人有反請求的,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日內書面向貿仲委提出。 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這一期限。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時,應當在反請求書中載明具體反請求及其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並附上相關證明檔案。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當按照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表》的規定提前支付仲裁費用。 “仲裁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後,應當對反請求進行程式審查,包括:
反請求中的被申請人是否是仲裁請求中的申請人,以及反請求中的反申請人是否是仲裁請求中的被申請人; 反申索和請求是基於同一事實還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 提出反請求的時間是否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 經審查,仲裁委員會認為反請求符合條件的,將受理反請求,否則不予受理。 反訴不予受理的理由一般如下:
(一)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反請求的;
2)提出的反請求是基於另一種合同關係;
3)反請求中當事人的姓名與仲裁書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不同。
《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第5條第5款規定:“被申請人應將反請求與答辯書一併提出,並說明:提出反請求所依據的爭議的性質和情節; 如果可能的話,請求的救濟金額。 ”
實踐中,反請求被受理後,仲裁庭往往會把申請人提出的請求與被申請人提出的反請求合併,以節省時間、成本和方便聽證,因為反請求本身和請求是基於相同的法律關係,當事人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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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在仲裁中對申請人提出的反請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反請求由被申請人以原申請人為被申請人提出,否則不能形成反請求。 2、反請求只能由被申請人受理原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不能向其他仲裁委員會提出,從而通過仲裁請求與反請求的合併審理,達到抗辯縱向兼併仲裁請求的目的。
反請求應當在原仲裁申請被仲裁委員會受理後、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否則不能達到將仲裁請求與仲裁請求合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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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仲裁反請求的條件是:1、反請求由被申請人提出,原仲裁申請人為被申請人; 2、反請求只能由受理被申請人原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不得提交其他仲裁委員會,以便通過仲裁請求與反請求的合併審理,達到抵消仲裁請求吞併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規則》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的,應當說明反請求的事項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被申請人向仲裁庭組成提出反請求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反請求在仲裁庭組成後提出反請求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受理反請求的,應當自收到反請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在收到反請求副本後10個工作日內提交反請求答辯書,不答辯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仲裁庭應當將被申請人的反請求與申請人的請求合併。
五姚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反請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被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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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中的反請求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日內提交仲裁委員會,經濟仲裁中提出反請求的條件為:
(一)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申請人之間具有相同的合同或法律關係;
(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出核實請求的;
3)反請求涉及的爭議與仲裁請求涉及的爭議不同。
1、申請經濟糾紛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a) 有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
3)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之內。
2. 仲裁和訴訟有什麼區別?
1.前提不同。
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表明願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 但是,民事訴訟不需要通過雙方協商進行修改,只要一方的訴訟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選擇權不同。
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 民事訴訟的審判人由人民法院決定。
3. 一審仲裁為終審仲裁。
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上訴。 民事訴訟可以經歷一審和二審兩個階段。
4. 不同的司法管轄區。
仲裁是協議管轄權,而法院程式是強制性管轄權。 仲裁是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原則的,仲裁機構只有在事前或事後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才能依法受理仲裁,本案中,法院無管轄權受理案件; 但是,法院訴訟不需要徵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或雙方當事人達成訴訟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 仲裁不設屬地管轄和分級管轄,而法院訴訟實行屬地管轄和分級管轄。
當事人有權選擇任何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從屬關係; 但是,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5. 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不同。
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獨立選擇或者委託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仲裁庭和審判員的組成。
6.試驗不同。
除特殊情況外,訴訟是公開審理的,而仲裁則側重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般是非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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