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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濟南商業律師”提供,如需釋義請註明出處:
1、無合同不影響您與學校的勞動關係。 如您所知,有很多工人,例如代課教師,臨時工和家政工人沒有合同,但這種情況仍然可以證明您的僱傭關係。 例如,您的學生的證人證詞、您在工作過程中的檔案和檔案、帶有您簽名的學校材料(如學生的試卷、家庭作業等),甚至您的工作服、門禁卡、校徽等,都可以作為您的證據提交。
2、如2009年9月突然被通知停工,可在2010年8月31日前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 當然,當你去仲裁時,你需要帶上你的證據材料、你的申請書等。 仲裁是免費的。
3.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您可以要求聯絡勞動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逾期未簽訂的,必須承擔雙倍的月工資。 如果您在一年內簽訂了勞動合同,您將被視為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換句話說,您已經被視為已簽署無限期僱傭合同。 在教師行業,寒暑假是根據教育情況而定的,不是老師的本意,所以寒暑假的工資是悄悄按照一塊石頭的工資計算的,是不能扣除的。
4. 當然,你的工資數額必須由你的證據來證明。 提供工資單等證據是個好主意。 雙倍工資是你的工資乘以二。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工資,你只能用你當地行業的平均工資,其實我覺得考慮到你的工資比較低,用同行業的平均工資對你更有利。 至於代辦費、補貼等,就要提交相應的證據,而且我覺得這部分一般都很難舉出來,除非你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證據的收集,否則做起來比較困難。
5.勞動仲裁案件不會太短,大約乙個月以上。 如果很複雜,就會延長。 當然,如果您對仲裁不滿意,您仍然可以提起訴訟。 仲裁裁決生效後,您可以要求法院根據裁決執行仲裁裁決。
6、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比較繁瑣,會涉及很多難以取得證據的事實,如勞動關係證明、實際工作時間證明等,因此建議您可以聘請當地律師,根據您的實際情況,結合您提供的實際證據,為您提供具體的幫助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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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約在法律上通常被翻譯為要約,是指一方通過提出合同條款來表達與另一方訂立合同的意圖。
2.《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的意向書,意向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明確; (2) 表明要約人在接受要約人的接受後受意向書的約束。
可以看出,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完整,並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 同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要約對要約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還規定:
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則視為要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一方要約,另一方承諾,即成立合同。 如果公司向您傳送要約並且您承諾接受,則您之間的合同有效。
第四,因特殊情況,公司無法履行與您簽訂的合同,責任在公司,因為公司上海分公司沒有設立,而且您也提前兩個月知道情況,一般情況下可以確定沒有對您造成重大損害,您要求賠償很麻煩。
第五,建議您與公司進行書面協商,如果協商失敗,不要起訴。 為了1000元,也許你輸不起時間和精力,還得花掉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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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有兩種型別, 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 申請仲裁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身份證、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或證明書、近12個月的工資記錄、社保繳費記錄、您所在公司的信用網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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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麻煩,公司上海部分被取消了,這是什麼意思? 上海是辦事處還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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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通知書是錄用通知書,表達了公司與您建立僱傭關係的意圖。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受僱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 根據您的情況,您尚未與公司建立實際的勞動關係,而只是確定了建立勞動關係的意向。
因此,不能認為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
但是,如果公司的行為確實給您造成了損害,這是基於承包商的依賴,您可以要求賠償。 但是,此類爭議不會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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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勞動局投訴,非常簡單快捷,最好直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完全有可能打贏官司。 您可以隨時免費申請。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乙個月內簽訂。
2、因單位違法行為,可隨時辭職,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雙薪、補充保險等。
3、屬於勞動爭議,應盡快申請勞動仲裁,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隨時可以離職。 雇主無權扣押任何工資。
4、收集一些能證明你與本單位有僱傭關係的證據,如工作卡、工資卡、考勤記錄等。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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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 申請工資、補償、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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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失業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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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可以要求仲裁庭準備和解協議,該協議可以送達法院並具有法律效力。 還建議您這樣做,因為簡單的相互協議是不可執行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應當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準備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之間協議的結果。 調解書應當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接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2、用人單位對第3項的修改,主要是一勞永逸地解決你因疏忽、讓步策略等原因而沒有提出的問題,畢竟單位不想被打官司。 但是措辭有點陷阱,表述很不明確,所以建議大家堅持原來的表述,或者表述為“由於甲方充分履行了本協議的條款,雙方在簽訂協議前在勞動關係和權利義務方面不存在爭議”。
3、關於您的權益,標題中未提及,但和解協議中提到,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您可以要求11個月的雙薪賠償。
4、省略:原文第3點擬修改:乙方......在確認收到本協議第 2 條的所有付款後
可汗,我看得太仔細了...... 哈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於下列勞動爭議: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引起的糾紛; 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糾紛; 因免職、解雇、辭職或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其他。 >>>More
在《最低工資條例》中對最低工資的定義中,有“分期支付”的“四項除外”,也有簡明的解釋,稱為“實際每月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 那麼我們可以將構成最低工資的三個基本條件總結如下: >>>More
1、我國對勞動爭議實行“一審兩審制”,即勞動爭議發生後,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對於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補償等不超過當地每月最低工資標準金額的12個月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而產生的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雇主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雇員不受此限制。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森兆北二審終審制度,對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