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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所謂的“禮儀”,戰爭是政治的延續,雙方儘管彼此敵對,但仍要遵守一定的遊戲規則。 否則,戰爭的後果是不可想象的。 例如,在美伊戰爭中,雙方都沒有使用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否則可能引發全球核戰爭。
即使在沒有大規模殺傷力的古代**,向敵人傳播瘟疫和毒害水源仍然被視為破環戰的遊戲規則,因為這種行為不僅打擊了敵國,而且危及廣大的第三國,並且會受到周邊國家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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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對禮儀十分講究,從春秋時期開始,在儒家思想的勸說下,列強開始以儒家思想為統治學說,而《論語》中的“禮”可以解釋當時諸侯國所信奉的禮儀。 中國是乙個講禮儀的國家,無論是戰爭還是和平,中國人都非常講究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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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對話的協議!
如果乙個強國殺死了乙個弱國的外交官,就會留下不好的名聲! 這是君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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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場在變,沒有永遠的敵人和朋友,今天偶爾的勝利或失敗並不意味著它永遠都是這樣,讓它有時充當緩衝,戰爭是為了利益,沒有無休止的戰爭,只有無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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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死一名外交官將迫使敵國戰鬥至死,這將增加戰鬥中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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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剪了,誰還敢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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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規則,保持溝通,打破平衡,激化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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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信使往往沒有惡意,沒有攻擊性,他的目的只是為了傳遞資訊,如果你殺了這樣乙個手無寸鐵的人,你會被人看不起,在道德討論的層面上你會處於劣勢。
兩軍交戰,不砍來製造“ **春秋時期,宋國華元作為使者前往楚軍營談判,要求楚軍撤出宋國首都,兩國停止交戰, 而華遠則以人質的身份前往楚國生活,這個規矩逐漸演變成“兩軍交戰,不殺”。 ”
法律依據:《日內瓦公約》 第三條 在締約國領土內發生非國際性武裝衝突時,衝突各方至少應遵守下列規定:
1.實際上沒有參加敵對行動的人,包括被處電的武裝部隊成員,以及因疾病、傷害、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的員員,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受到人道待遇,不得以種族、膚色、宗教或信仰、性別、出生或財務資源為基礎而加以歧視, 或其他類似標準。
因此,在任何時間和任何地點,不得對上述人員實施以下行為:
(a) 對生命和人身的暴力,特別是各種形式的殘害、虐待和酷刑;
b) 作為人質;
c) 損害個人尊嚴,特別是侮辱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d) 未經具有文明人類認為必要的司法保障的正式組成的法庭的裁決而定罪和處決。
2)傷病員應得到收集和照顧。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等公正的人道團體可以為衝突各方提供服務。 衝突各方應進一步努力以特別協定全部或部分實施本公約的其他規定。 上述規定的適用不應影響衝突各方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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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軍在古代交鋒的原因:
古人講究禮儀,從春秋時期在儒家的遊說下,大國開始以儒家思想為統治學說,《論語》中的禮節可以解釋當時諸侯國所信奉的禮儀,哪怕是與小國的戰爭, 出於禮儀,大國的君主還是需要派出禮儀部門,甚至親自接見對方的使節,中國是乙個禮儀之國,無論是戰爭還是和平,中國人都講究禮儀;戰爭雙方的使節往往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雙方在戰爭和使節中都起著關鍵作用,所以他們往往不砍使節; 除了不斬首使節之外,還有沒有俘虜、沒有醫兵、沒有婦女兒童、老人、無反抗能力的人等,體現了現代社會文明人道的一面,同時也是打破敵敵抵抗、立義師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