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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安全生產事故的分級標準為:1
特別嚴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死亡以上、重傷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死亡以上,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條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本條例規定,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的排查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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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幾個等級:
1)“特別嚴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死亡以上,或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嚴重受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3)“比較較大的事故”是指造成3至10人死亡,或10至50人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以下幾級。
1)“特別嚴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嚴重受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至10人死亡,或10至50人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至5000萬元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故分類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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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分為特別嚴重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級別。 特別嚴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死亡以上、重傷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億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傷事故,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規定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以下幾級:
1)“特別嚴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死亡以上,或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嚴重受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3)“比較較大的事故”是指造成3至10人死亡,或10至50人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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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級別。
1)“特別嚴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嚴重受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3)“比較較大的事故”是指造成3至10人死亡,或10至50人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以上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就本分類而言,術語“以上”包括這個數字,而術語“以下”不包括這個數字。
安全事故賠償標準。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執行。 請諮詢您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電話:**12333。 你會得到乙個具體而明確的答案。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1)喪葬補貼為上一年度全區員工平均月工資的6個月;
2)受撫養親屬的養恤金,應按照勞動者自身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因公殉職且不能工作的勞動者的主要生活資料。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每個孤獨或孤兒的老人或孤兒每月10%。
經核定的受扶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得高於因工作期間死亡的雇員的工資。 親屬的具體贍養範圍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傷死亡津貼標準為上年度全區職工平均月工資的48個月至60個月。具體標準應當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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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含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危害人身安全衛生,或者損壞裝置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含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者永久終止的事故。 一般分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級別。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以下幾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或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嚴重受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3)“比較較大的事故”是指造成3至10人死亡,或10至50人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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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落實安全責任和責任管理,建立健全以專案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承擔起組織領導安全生產的責任,建立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人員安全責任; 並把握責任和制度的落實。2、安全檢查是發現隱患、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傷害、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途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