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公司工作了8年,工資太低,辭職能得到經濟補償嗎?

發布 社會 2024-07-23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一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應當提前30日(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 但是,雇主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二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批准,用人單位還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你自己去,補償是最低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自願辭職肯定是不行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工人不會收到遣散費。 如果員工單方面向公司提交書面辭職,公司根據《勞動法》第 1 條不支付遣散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總結。 你好,親愛的! 現在由你來回答<>

    辭職多年的員工還需要經濟補償嗎:沒有經濟補償,辭職十年以上的員工不需要補償,但被解雇了,需要經濟補償。 遣散費一般根據員工為雇主工作的時間長短計算,標準為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一年半滿一年的補償金,按乙個月支付; 不足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辭職多年的員工還需要經濟補償嗎?

    你好,親愛的! 現在由你來回答<>

    辭職多年的員工還需要經濟補償嗎:金家第一筆補償金沒有補償,辭職十年以上的員工,但被解雇了,需要經濟補償補償。 遣散費一般是根據雇員為雇主工作的時間長短計算的,標準是每服務一年一萬億個月的工資。

    一年半滿一年的補償金,按乙個月支付; 不足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按月工資支付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麻雀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就算這個員工已經很多年沒來學校了,因為之前沒有買合同,也沒有簽合同,還能要求學校支付賠償金嗎?

    不能要求它。 這有法律依據嗎?

    我沒有簽合同,也不知道有保險。

    因為我沒有簽合同,也沒有買保險。

    好。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司機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這個詞太技術性了,就是到底有沒有補償? 我還需要補社保嗎?

    你的學校沒有還給你社保嗎?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總結。 自願辭職的員工一般沒有經濟補償。 但是,如果雇主有過錯而雇員辭職,雇員可以向雇主要求經濟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賠償: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自願辭職的員工一般沒有經濟補償。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過錯,導致用人單位辭職,用人單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賠償: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對涉嫌早產的勞動者,依法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員工。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薪”,是指雇員在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什麼情況?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1、自願辭職無經濟補償; 2、當然,如果用人單位不遵守協議或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並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雇勞動者,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命令從事危險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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