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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從三個角度對為什麼訂婚不是民事行為的問題進行解釋。 第二和第三視角用於幫助您理解。
角度一:就民法而言,行為分為兩類: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
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達為民事法律後果發生要素的行為,民事行為又稱法律行為。 所謂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造成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訂婚的目的是結婚,但訂婚本身並不能建立、改變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也不能直接反映婚姻的法律後果。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公序良俗原則、誠信原則,雖然婚姻關係沒有民事法律後果,但會有返還義務等民事法律後果。 因此,參與是一種事實上的行為。
角度二:魏振英教授認為,民事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 當然,毫無疑問,意義被表示為乙個元素。
這樣,就更容易區分訂婚時直接確立婚姻權利和義務的意圖。 (婚姻行為是通過結婚意向確立相應的婚姻權利和義務),由此可以清楚地區分訂婚不是民事行為。
角度3:用列舉法來解釋什麼是民事行為的民事行為只有七種:契約法、婚姻法、遺囑法、收養法、處分法、贈與法、獎賞報酬法等。
也就是說,法律的條文或明或暗地規定,上述七種行為屬於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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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是指一男一女達成結婚意向並就訂婚事宜達成一致的行為。 在我國法律中,訂婚不是民事行為,而是法律上的個人行為。
民事行為是指個人或者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在民事關係中自願、故意的行為,包括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等行為。 但是,訂婚不具有民事法律關係的屬性,因此它不是民事行為。
在我國,《婚姻法》規定了訂婚的一些基本規則和法律效力。 例如,訂婚應當是真誠自願的,不得有脅迫、欺騙等,訂婚雙方應相互尊重,不得因解除訂婚而損害對方的利益。 此外,如果其中一方違反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但是,這種賠償通常屬於侵權賠償的範疇,而不是民事行為。
因此,雖然訂婚在婚姻法上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規定,但它不是民事行為,而是法律上的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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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和《司法解釋》123號都不承認訂婚。
民事行為,又稱法定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而採取的合法行為。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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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訂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訂婚只是一男一女在正式結婚手續之前簽訂婚約的做法,這是一種民間習俗。
如果其中一對訂婚的男女不想結婚,他們只需要通知另一方,不需要徵求另一方的意見。 被通知的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對方,強迫對方嫁給他,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1046條的規定,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9條規定,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如果該分支機構未被阻止進行婚姻登記,則應重新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一男一女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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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聘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訂婚沒有法律效力,中國只承認登記結婚。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一男一女擬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條件的,應當進行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2、法律依據:
1) 民法典
第1049條.
一男一女擬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二)最高人民法院申請。
婚姻與家庭的解釋 (1).
第六條 一男一女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實質條件之時起計算。
2. 如何處理聘用糾紛
1. 對於因聘用而產生的糾紛,可分為兩類:
1)個人糾紛。
法院不會受理個人糾紛。 例如,一方起訴另一方履行婚約或違約。
2)財產糾紛。
2.法院應受理因婚約引起的任何財產糾紛。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在處理因解除婚約或終止戀愛關係而產生的財產糾紛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以婚約為藉口買賣夫妻財產的,如果收受財產的一方是非法所得,而交出財產的一方實際上是非法活動的工具,則接受財產的一方應被沒收到國庫。
2)以戀愛、訂婚的名義騙取財物的,除構成詐騙罪外,還應當將欺詐所得的全部財物返還給被害人。
3)如果財產是通過婚姻關係索取的,如果離婚時婚姻時間不長,或者另一方因要求財產而生活困難,可以酌情歸還。如果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產的性質是招攬還是贈與,可以作為贈與處理。
解除婚約或終止關係時,應視情況另行處理。 為增進感情而給予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產的,應當按照贈與關係處理,一般不予退還; 如果贈與對婚姻目的更有價值,可以視為有解除條件的贈與,如果婚姻不能締結,贈與人可以要求退還。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訂婚不是男女結婚的必要程式,因此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選擇訂婚。 即使沒有訂婚的男女,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也可以登記結婚,這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選下方按鈕進行諮詢,或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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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我們的民間習俗,有時在婚前,男女也會訂立婚約,俗稱訂婚,但這種行為對婚姻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只有登記結婚,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一男一女請求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知道打完仗的人就成了婚姻登記,也就是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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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訂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按照我們的民間習俗,有時在婚前,男女雙方會訂立婚約,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訂婚,但這種行為對婚姻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只有登記結婚,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男女均有結婚意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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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訂婚的法律性質是婚前合同,不經過婚姻登記的法定程式,損失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間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夫妻之間的法律調整不適用,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退出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一男一女欲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慶局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完成婚姻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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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訂婚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方可建立合法的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民事法律事實是法律規定的可以導致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終止的現象。 如上所述,民事法律關係是主體之間因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民事法律規範本身不能直接形成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也不能改變或消除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有三個基本條件: >>>More
你說的“民事行為”應該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你的初衷是要了解具體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什麼? 律師理解存在:行使和履行合同訂立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 在婚姻存續期間和離婚後行使和履行法定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訂立和接受或者不接受遺囑後,行使和履行法定權力和義務以及法律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 收養、收養後法定權力和義務的行使和履行,以及依法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依法處分合法財產權的行為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