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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規定的可能方法。
1. 損害賠償責任的確立。
民法採用過錯責任原則,認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有損害的事實。 所發生的損害的事實一般必須由請求賠償的一方證明; (2) 必須有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
原則上,債務人只對其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3) 損害的原因與損害的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即損害是由債務人負責的原因造成的。
普通法採用無過失責任原則。 根據普通法的解釋,只要一方違約,另一方就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這不以違約方是否有過錯為條件,也不以是否發生實際損害為條件。 如果違約的結果沒有造成損害,債權人無權獲得實質性損害賠償,但他可以要求名義上的損害賠償,即法律承認他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
2. 損害賠償的形式。
大陸法通常規定恢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作為例外。 在《德國民法典》第249(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損害應恢復到發生時的原始狀態。 只有在出現本條第2款的少數具體情況下,才可以要求金錢賠償。
在普通法中,損害賠償主要用於以金錢形式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是第一救濟。 普通法中對實際損失的賠償原則是“盡可能用金錢使受害方恢復到履行合同的狀態”。 [
3.損害賠償範圍的定義。
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一般規定,可追償的損失應包括實際損失和因違約而獲得的利益。 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149條規定,“應向債權人支付的損害賠償金一般應包括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收益損失,但須遵守以下限制”。 “所謂損失,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因債務人原因而遭受損害的利益; 應計利益是指債權人在履行合同時本來可以得到的利益。
《德國民法典》的規定與法國相似。
根據普通法原則,違約可以要求賠償的損害賠償分為三種:(1)直接損害賠償,是指因違約直接造成的損失; (二)附帶損害賠償是指受害方在違約造成的直接損失之外承擔的附帶損失,如貨物的儲存、運輸、檢驗等費用; (3)間接損害賠償是指因違約後果造成的損失,主要是指一方當事人違約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 以上三種損害賠償只是籠統的概括,在實踐中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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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違約金,您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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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你沒有描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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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特點如下:
一、大陸法系的特點:
1)羅馬法的全面繼承:吸收羅馬私法的許多原則和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特定的權利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獲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乙個人對他人擁有的某些東西的權利; 侵權行為和合同制度;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的制度等。 它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一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屬人法、財產法和程式法的私法體系,財產權和債權的分類,所有權和占有,使用,用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和推理方式。
2)法律規範的編纂、抽象和概括。(三)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立法的權威性,一般不承認法官的立法職能。 (四)法理學在促進法律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法理學為自然法理論、三權分立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創造了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完成。 <>
2.英美法系又稱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中世紀以來在英國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特別是在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 普通法體系最初起源於普通法的先例形式,在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格蘭後逐漸發展起來。
英美法系包括英法和美國法。 英國的法律制度採用非火山憲法制和單一制,法院也有"司法審查權"。美國的法律體系採用成文憲法制度和聯邦制度,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是否符合憲法"司法審查權"爭取民權的主要激昂鬥爭被憲法採納。
普通法制度的適用範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和美國外,主要是英國前殖民地和屬地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等。 中國香港也是乙個普通法地區。
英美法系的特點:(1)以英法為中心,以英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化相對緩慢和保守"回顧"思維習慣; (四)法官在法律發展中發揮著突出作用; (5)系統複雜,缺乏系統化; (6)注意程式"訴訟中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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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特點如下:
就法律形式而言,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傳統上以普通法體系的判例法為主,但從19世紀開始,其制定率也有所增加,但制定法仍受制於判例法的解釋。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等法院判決中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 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
判例法不是成文法,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制定的,因此也稱為法官法。
除了判例法,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成文法,同時也有一些成文法典。 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 但是,與大陸法系相比,其制定和編纂的篇幅仍然很小,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不及判例法。
普通法法律分類更務實有幾個原因:
1.普通法系從一開始就非常重視令狀和訴訟形式,而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
2.普通法體系強調判例法,反對編纂,判例不注重實踐經驗,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
3.普通法體系在法院設定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角度看是國會與國王之間權力鬥爭的表現,從法律和技術角度來看,它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 衡平法以普通法為基礎。他的解釋價值在於指出一般正義與個體正義之間的衝突和矛盾。 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間沒有區別。
4. 在普通法制度的發展中,法官和律師擔當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此外,教育方法也是以學徒制為基礎的,這決定了他們更關注具體案例。 鄙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
此外,如前所述,普通法制度有著將普通法與衡平法分開的悠久傳統,雖然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之間沒有區別,但普通法和衡平法法院之間的區別一直保留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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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類不同,普通法系。
它分為普通法系和衡平法系、大陸法系。
將公法劃分為私法。
2.法官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普通法系奉行黨派原則,法官是中立的,而大陸法系國家,法官佔主導地位
3 英美法系國家包括不同來源的判例法。
大陸法系國家不包括在內。
4.法律編纂形式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採用編纂形式,而英美法系國家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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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具體表現在:
1)法律的主要淵源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主要淵源是判例法;在大陸法系中,判例的有效性一般不被承認,在部門法的各個領域都建立了相對系統的成文法典體系;
2)羅馬法的繼承程度各不相同:普通法體系沒有走羅馬法完全復興的道路;另一方面,大陸法系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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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是指以羅馬法為基礎,具有共同的法律文化傳統或共同的外在表現形式的法律的總稱。
英美法系,又稱英美法系。 它最初起源於英國,是指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1)法律的主要淵源不同。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體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檔案、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和國家加入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法規。 普通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由判例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羅馬法的繼承程度不同。
大陸法系繼承了古羅馬法系的傳統,習慣於用法典的形式,使某一法律部門制定的規範體系形成統一,法典構成了法律架構的骨幹。 英美法系很少編纂,習慣上採用單獨法律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其法律制度的結構是以個別法和判例法為基礎發展的。
3)法律制度和法官的作用不同。
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運用成文法的規定來審判案件,而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受到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因此法官只能適用法律,不能創設法律。 普通法系的法官既可以運用成文法,也可以運用自己的判例來判案,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巧來創造新的判例,使法官不僅適用法律,而且在一定範圍內創造法律。
4)司法機構的組織與強調程式法不同。
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式以法官為中心,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訊問程式的特點,大多數法官和陪審員組成乙個法院來審理案件。 普通法訴訟程式以原告、被告及其人民為中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議的“仲裁者”,不能參與爭議,而這種對抗式程式與陪審團制度同時存在,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結論和法律問題。 法官負責在法律上做出具體的結論,即判決。
5)不同的概念、術語和技術風格。
在大陸法系中,法官審理案件,首先考慮成文法如何規定,然後根據有關規定和案件事實作出判決; 另一方面,普通法法官首先考慮過去的類似案件,將案件事實與以前案件的事實進行比較,並總結可以適用於該案件的法律規則。 這種差異實際上反映了不同的哲學傾向,大陸法系主要表現出理性主義傾向,而普通法系則體現了更多的經驗主義特徵。
6)法律的分類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法系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 在英美法系國家,公法和私法沒有區別,法律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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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淵源不同。
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式法律淵源僅指成文法,而在英美法系國家,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的淵源。
2.法律的分類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國家沒有公法和私法的區別,法律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編纂方面的差異。
大陸法系國家繼承了古羅馬法的傳統,一般採用編纂的形式,而英美法系國家通常不傾向於採用編纂的形式,法律的制定往往是單一的法律法規。
4、訴訟程式與判決程式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採用審判方式,實行干預主義,而英美法系國家則採用對抗制,實行黨派原則,法官一般扮演被動和中立的裁決者角色。
案例:美國法學家卡多佐在《司法程式的本質》和德國法學家柯因在《法律哲學》中對英美法系國家法官的判決和判例作了初步論證
第一步是將手頭的案件與其他日子的先例進行比較,尋求適當的先例規則,如果發現後乙個案件與先例一致,則根據先例進行判決。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這裡的先例是法律的正式淵源。 循規律作出判決,是法官的一項根本性工作,是永恆不變的,體現了法律的穩定、公正、高效的價值。
這個階段屬於判例的適用階段,法官幾乎沒有選擇的自由。 大多數案件都完成了這一步之後,判決就基本確定了。
第二步,如果發現前幾天的先例與今天待審的案件不完全吻合,但兩個案件所追求的價值基本相同,則盡可能擴大先例以適用於新情況。 在這一點上,推翻先例並不是首選。
第三步,找到法律的最終淵源,在法律存在漏洞時,創造新的先例規則。 或者當先例規則阻礙社會發展時,通過制定新規則來廢除舊規則。
卡多佐認為,這是充滿活力的法律體系發展所需要的。 當找不到合適的先例時,明智的法官的審慎工作才剛剛開始。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需要根據他自己認為公平和適當的某個原則來決定,法官可以更自由地選擇這個原則。
令許多大陸法系法官感到驚訝的是,法官在選擇法律淵源時(在社會學意義上)如此不受約束。
各種價值觀和政策(政治的、道德的、國內的、國外的)在相互鼓動中逐漸明確和協調,指導法官做出符合時代發展需要的判斷。
人民網 - 普通法判例制度的特點.
普通法系崇尚判例法,“法官制定法律”。 在英國和美國,如果出現案件,則參考以前的先例來決定,除此之外,法官還可以考慮使用成文法來決定。 法官作出的判決具有與國內法同等的強制適用效力,可以作為與國內法相同的案件裁判標準和依據。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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