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您熟悉保密協議條款,以便法律精英澄清! 謝謝!

發布 職場 2024-07-09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有關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這種保密協議是直接無效的,首先只有兩年的期限,兩年內必須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但是不能在競爭中做新的工作,可以做其他行業,做其他行業也必須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沒有約定的不超過兩年的期限,如果競業限制期間需要補償費用,可以參考平時工資的30%以上,如果沒有給的,可以在第乙個選項中向他索償, 如果沒有,請起訴。 第二種選擇是你不必為他辯護,你不必遵守競業禁止協議,你可以去任何地方工作。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如果沒有經濟補償,保密協議是無效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保密協議的條款是合法的,您在受僱期間和之後履行了保密義務。

    但是,如果您未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已終止與您勞動關係且無其他違規行為,則公司可能無需支付經濟賠償。

    建議您詳細了解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的概念和適用範圍。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必須支付經濟補償,否則保密協議無效。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保密協議通常規定,接收方可以出於推進雙方合作專案的目的,將保密資訊披露給接收方內部人員,且不得將保密資訊透露給任何第三方。 但是,如果投資人聘請律師、會計師等中介人員參與專案投資,則該等人員不能納入上述允許披露的人員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資訊,無論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洩露或者不當使用; 洩露或者使用不當的商業秘密或者資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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