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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1、勞動訴訟的要素和內容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乙個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狀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原告應當提前繳納受理費,原告申請延期、減免或者免繳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特殊困難證明或者其他材料。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並提供法院要求的必要訴訟材料。
二、勞動訴訟舉證指引 當事人應當詳細閱讀法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並按照其規定,向法院全面提供其認為能夠證明其主張或反駁對方當事人的證據等證據。 以下是幾起勞動爭議案件的證據範圍指南,為您的訴訟提供參考。 (一)勞動訴訟中證據的一般範圍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和送達日期;2、勞動關係證明;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勞動關係證明、工作開始和結束日期以及雙方之間的相關證明或其他協議。
(三)本人為公民的,應當提供在留資格證明; 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因企業解雇、開除、辭退員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應當舉證的範圍: 1、企業決定辭退、撤職、辭退員工等的通知書;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應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員工違法違規的相關證據材料; 4、員工工資及獎金收入; 5、如涉及培訓費,用人單位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所需服務年限。 (三)追索勞動報酬的證據內容:提供勞動開始和結束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相關證據。 (四)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舉證示範國
1、企業繳納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證據; 2、員工工資和獎金; 3. 員工受傷情況證明及醫療費用收據等 三、勞動訴訟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有管轄權; 被告人住所地與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該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四、勞動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 也就是說,它是從您知道或應該知道您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日期開始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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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爭議通過談判、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處理。 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自勞動侵害糾紛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 案件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也可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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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自行協商。 雙方應首先尋求通過談判方的自我解決來解決爭議。 當然,協商解決是建立在雙方意願的基礎上的,如果當事人不願意協商或協商後無法達成協議,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式或仲裁程式。
2.調解程式。 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是自願的,調解委員會只有在雙方同意申請調解的情況下才能受理案件; 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仲裁,無需經過調解。
此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就集體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不適用調解程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 仲裁程式。 調解後雙方仍未達成協議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程式,即只要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並符合受理案件的條件,仲裁委員會就應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要向法院起訴的,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
4.法庭審理程式。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本朝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如何通過扣減工資來保障公司權益。
1、協商解決:勞動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爭議問題直接協商,不是必要程式,雙方可以協商與否,完全是自願的。 2、申請調解的,當事人已向已經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處理中,當事人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訴訟,必須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解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之一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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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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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調解、申請勞動仲裁都是可以接受的。 選擇權在您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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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通過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方式辦理。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沈石石請求調解; 不願調解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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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解決方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滲透是指嶗山爭吵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和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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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解決方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務運輸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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