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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依法的規定,按照合法、公正、及時、重視調解的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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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我協商;
2、投訴向勞動部門提出,勞動部門將責令其糾正或介入調解;
3、申請勞動仲裁;
4. 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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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如下:
1.談判程式談判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問題直接協商,以找到解決爭議的具體辦法。 與其他糾紛不同,勞動爭議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為單位職工,使雙方有一定的勞動關係,相互了解。 如果發生爭議,最好先進行談判,並通過達成自願協議來消除隔閡。
但是,談判程式並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式。 雙方可以談判,也可以不談判,完全是自願的,沒有人可以強迫。
2、申請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
調解委員會的成員由單位、職工和工會的代表組成。 一般具備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了解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外,可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但是,與談判程式一樣,調解程式也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悔改,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仲裁程式是勞動爭議一方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程式。 該程式不僅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而且具有執行力,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
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可選程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預備程式,即要提起訴訟打勞動訴訟,必須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程式依據《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訴訟過程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訴訟。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訴訟程式。 訴訟程式具有很強的法律性和程式性,作出的判決也是可以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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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義務的差異而產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是現實中比較常見的糾紛。 用人單位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後,一般可以相互配合,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雙方因各種原因不可避免地發生糾紛。
勞動爭議發生後,雙方可以先私下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機構進行調解解決; 上述組織不調解或者一方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爭議事項屬於監察部門管轄範圍的,可以向礦渣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監察部門處理不力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一般會在受理後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仲裁委員會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來說,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必要程式,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跳過仲裁程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涉及社保問題,只能向稽查部門或社保部門投訴,仲裁法院不予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爭議悄然發生,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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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 1.談判程式。 談判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問題直接協商,以找到解決爭議的具體辦法。
與其他糾紛不同,勞動爭議的一方是乙個單位。 一方是單位職工,雙方有一定的勞動關係,相互了解。 如果發生爭議,最好先談判,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
2.申請調解。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內部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調解勞動爭議。
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職工、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也了解單位的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外,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進行調解,但與協商程式一樣,調解程式也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
而且,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悔改,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 仲裁程式。 仲裁程式是勞動爭議一方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程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預備程式。
也就是說,要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程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得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對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第一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九條 營利性法人的設立,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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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當事人協商並達成一致解決方案;
2、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為自願;
3、只要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並符合條件,仲裁委員會就應受理勞動仲裁申請;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勞動爭議中,仲裁是可以通過仲裁提起訴訟前的封閉式程式,如果不仲裁,法院將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或者依法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既適用於仲裁程式,也適用於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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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一般有四種解決方式: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2. 調解。
調解是第三方通過引導和勸說,調解和促進當事人相互理解和相互讓步,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方式。 3. 仲裁。 中國的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刺激與高流動性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
仲裁裁決是可以執行的。 4. 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勞動爭議解決方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後一道程式。
勞動爭議一般有四種解決方式: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2. 調解。
調解是第三方通過引導和勸說,調解和促進當事人相互理解和相互讓步,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方式。 3. 仲裁。 中國的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
仲裁裁決是可以執行的。 4. 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勞動爭議,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後一道程式。
勞動爭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談判; 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More
借調是指用人單位將雇員借給他單位使用,借調期間由用人單位管理的臨時僱傭關係。 在借調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只是臨時借用,勞動關係在原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仍然存在,因此勞動者只能向原用人單位主張工資權等相關合同權利,但借調單位有義務注意被借調員工的安全, 並應當對因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在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存在聯絡的情況下,根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保險關係來判斷勞動關係,最符合勞動者的利益。 >>>More
首先,國家規定員工從提出辭職申請到正式離職的時間不超過1個月,所以如果公司要求你在1個月後離職,那不違法,你最好抓緊時間跟公司做交接,如果你說因為沒有招到任何人,就不准你離職,也可以提前離職。 >>>More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在現實中,可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即贈與人出於某種原因不想續約,因此很可能會引發法律糾紛,那麼贈與合同糾紛該如何處理呢? 1.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