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沒有告知房屋漏水是否構成欺詐?

發布 社會 2024-07-04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隱瞞重要事實可以說是有過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損失! 例如,如果您隱瞞了有關搬家費用的重要事實,可以說是您的過錯,您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損失! 例如,您的搬家費用。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漏水不在租賃合同的承保範圍內,但房東有責任修復它們。 您可以聯絡房東。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出租房屋因漏水嚴重影響的,可要求房東維修,房東不維修的,可自行維修,費用由房東承擔。 或者要求退出租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租賃合同中有特殊約定的,按合同辦理。 如果沒有約定,如果房屋漏水是自然原因造成的,那一定是房東的責任。

    如果是租客的行為導致房屋漏水,那一定是租客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財產的贍養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需要修復的合理期限內對租賃財產進行維修。 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租賃物業的使用因租賃物業的維修而受到影響的,應當相應降低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需要對租賃物進行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財產,租賃財產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壞、滅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發現房屋漏水是由於簽訂租賃合同所致,應當及時聯絡出租人,要求其對租賃物進行維修,並履行租賃期內使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的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708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並在租賃期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保管租賃物。

    第712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財產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72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承租人原因不能使用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財產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

    2)租賃財產的權屬有爭議的;

    3)租賃物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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