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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資源稅額的計算依據:
現行資源稅計算依據是指銷售的應稅產品數量和納稅人自用數量。
具體規定如下:
納稅人開採、生產銷售的應稅產品,應稅數量為銷售數量; 納稅人開採、生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稅數量為自用數量。 此外,對某些情形作了如下具體規定:對於煤炭,如果在連續加工前不能正確計算原煤的轉移和使用量,則加工產品的銷售量和自耗量可以按照加工產品的綜合稅率折算為原煤量作為應稅數量。
以原煤洗煤為例,洗煤綜合率計算如下:
綜合**率=(洗滌原煤後的品號數和洗滌後的原煤量)100
洗煤的應稅量=洗煤的銷售量和自用量之和,洗後原煤的綜合**率包括洗精煤、洗滌混合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煤等。
資源稅納稅人納稅期限為1天、3日、5日、10日、15日或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實。 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稅款,可以一次性計算稅款。
納稅人在乙個月內繳納稅款的,應當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如在1日、3日、5日、10日、15日繳納稅款,應當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提前繳納稅款,自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結清稅款。 扣繳義務人發放稅款的期限,應當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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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應納稅數量*單位稅額。
單位稅額由稅務局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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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正面。 洗煤不是資源稅。
徵稅範圍。 洗煤、選煤等煤炭產品不徵收資源稅,江齊開採的原煤用於加工洗滌的,原煤轉讓不交稅,資源稅按加工成洗煤後洗煤的銷售情況計算。
2.分析細節。
現行資源稅的計算依據是指銷售的應稅產品數量和納稅人的自用數量,明確納稅人開採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銷售數量為應稅數量。 納稅人開採、生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稅數量為自用數量。
3、資源稅的徵稅範圍是什麼?
資源稅的範圍包括礦產和鹽,包括:
1.**,**指被開採的天然**,不包括人造油;
2.天然氣;
3、煤炭,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等煤炭產品;
4、其他非金屬礦,其他非金屬礦是指天然氣以外的非金屬礦
5、黑色金屬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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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稅是對煤炭行業徵收的一種稅。 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在全國範圍內由數量稅改為從價稅。
煤炭企業資源稅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適用稅率。
洗煤應納稅額=洗煤銷售額 換算率 適用稅率。
原煤的稅基和稅額是什麼?
1.納稅人開採原煤直接銷售的,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銷售額計算繳納。 原煤銷售不包括運輸成本、施工**,以及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和銷售所發生的裝卸、倉儲、港口雜項等費用(與煤炭價格分開計算,並取得相應的憑證)。
2.納稅人將自行開採的原煤用於連續生產洗煤的,原煤的轉讓、使用不繳納資源稅;用於其他用途的,視為原煤銷售,計算繳納資源稅。
洗煤轉化率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1.納稅人對其開採的原煤進行加工洗售的,應當將洗煤的銷售額乘以貼現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洗煤的銷售包括洗煤副產品的銷售,但不包括從洗煤電廠到車站、碼頭或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和銷售所發生的運輸費用、建設**和裝卸、倉儲、港口雜項等費用(與煤炭價格分開計算並取得相應的憑證)。
洗煤的換算率可以通過從洗煤銷售中扣除洗煤的成本和利潤來計算,也可以用洗煤市場**與同類原煤市場**使用的差額和綜合率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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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稅是國家對水資源使用徵收的稅。 《水資源法》明確規定,礦泉水原礦徵收稅率為1%-20%,即每立方公尺1-30元。 如果實行區間稅率,則可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在區間內確定當地**的具體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條按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規定稅率範圍實施的,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考慮,並考慮應稅資源的品位、開採條件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等,並在《稅目和稅率表》規定的稅率範圍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稅目為《稅目及稅率表》規定的原礦或選礦的,具體適用稅率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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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屬生產單位與跨省開採原煤的煤礦(礦局)不在同一省(市、自治區)的,其生產的原煤按礦場所在地徵稅。 應納稅額由獨立核算、自籌資金的單位(如礦務局)根據各礦山實際銷售量和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和分配。
2.煤礦(礦局)核算單位與下屬生產單位在同一省(市、自治區)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省稅務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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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納稅人開採原煤直接銷售的,原煤銷售額作為煤炭應稅產品的銷售額計算繳納。 原煤的銷售不包括運輸費用、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買方指定地點的施工**,以及運輸、銷售所發生的裝卸、倉儲、港口雜項等費用。
納稅人將自行開採的原煤用於連續生產洗煤的,原煤的轉讓、使用不繳納資源稅;用於其他用途的,視為原煤銷售,計算繳納資源稅。
你好,親愛的。 煤炭資源稅是我國煤炭行業因礦產資源開採而對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 煤炭行業根據銷售量或自用量繳納資源稅。
應繳納資源稅的企業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城市境內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是資源稅納稅人。
納稅人開採原煤直接銷售的,原煤銷售額作為煤炭應稅產品的銷售額計算繳納。 原煤的銷售不包括運輸費用、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買方指定地點的施工**,以及運輸、銷售所發生的裝卸、倉儲、港口雜項等費用。 納稅人將自行開採的原煤用於連續生產洗煤的,原煤的轉讓、使用不繳納資源稅;用於其他用途的,視為原煤銷售,計算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我國境內開採應稅礦產品、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應稅資源稅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採《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是資源稅納稅人,應當繳納資源稅。 >>>More
目前資源稅專案包括約7個,分別是:**、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石、黑色金屬礦石、有色金屬礦石和鹽。 本期資源稅專案的明細,主要是根據資源稅的需要,對資源級收益進行調整(確定相應的稅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