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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礦石資源稅是對“黑色金屬礦石”稅項徵收的,按每噸2-20元的固定稅率徵收,由省級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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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稅徵收標準如下:
1、對砂石徵收1%-5%或1-10元立方公尺資源稅;
2.對尾礦、廢石開採的礦產品,降低資源稅20%。
納稅人開採、生產不同稅目下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計算不同稅目下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額; 不同稅目下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額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納稅人開採、生產應稅產品供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資源稅; 但是,用於應稅產品連續生產的,不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專案,分別計算富顏燦的銷售金額或銷售數量; 銷售金額或者銷售數量不能準確核算或者提供不準確的,粗棗不免稅或者減稅。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徵收和管理。 稅務機關應當與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資源稅的徵收和管理。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的,應當自收到銷售款項或者收到銷售款項收據之日起產生納稅義務; 自用應稅產品的,應當自轉讓應稅產品之日起產生納稅義務。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發、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 如果無法在固定期限內計算和支付付款,可以按時間申報和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和稅率按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約定稅率實施幅度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考慮,並考慮應稅資源的等級、開採條件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在《稅目和稅率表》規定的稅率範圍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稅目為《稅目及稅率表》規定的原礦或選礦的,具體適用稅率另行確定。 第三條 資源稅按照稅目和稅率表的規定,從價徵收或者按數量徵收。
稅目稅率表規定可以選擇從價稅或者數量稅的,具體徵稅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實施從價稅的,按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按數量徵收的,按應稅產品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稅產品是礦產品,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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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礦產品,包括:**、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物等非金屬礦物等。
鹽,包括:固體鹽、液態鹽。 稅目及稅率 (1)**8-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 (3)煤1 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料 元噸或立方公尺 (5)黑色金屬礦原礦 2-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 噸 (7)鹽 固體鹽 10-60元噸 液鹽 2-10元噸。
法律依據:《資源稅徵集管理條例》第四條 應稅銷售額或者銷售額包括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額和視同銷售額。 視同銷售額包括以下內容:
(一)納稅人直接將自採原礦加工成非應稅產品的,視為原礦銷售;(二)納稅人對自採原礦進行洗(加工)後,從精礦中持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視為精礦銷售; (三)對應稅產品的投資、分銷、債務償還、贈與、易貨等,視為應稅產品的銷售。 《資源稅徵收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認定銷售應稅產品而不銷售,或者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當按下列順序確定應稅產品:
1)根據納稅人近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額**確定。(2)根據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額確定**。 (3)按應稅產品的構成徵稅確定**。
構成稅計算** 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率) (4)減去後續加工的成本和利潤後,減去後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和利潤確定。 (五)通過其他合理方法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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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銷售額的5%-10%
2. 天然氣銷售額的5%-10%
3、煤煉焦煤每噸8-20元,其他煤每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普通非金屬礦原礦每噸或立方公尺元。 每公斤或每克拉的貴重非金屬礦石。
5、黑色金屬礦石原礦每噸2-30元。
6、有色金屬礦、原礦、稀土礦,元/噸。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每噸。
7、鹽固鹽每噸10-60元。 液鹽每噸2-10元。
一、徵用耕地補償條件:
1.每畝旱地平均補償10000元;
2.平均每畝稻田補償10000元;
3.菜地平均每畝補償1萬元。 對土地徵用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期生計。
二、徵用農田補償程式:
1.擬制定土地徵用方案,由擬徵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抽取。 徵地計畫,包括徵地的目的和用途,徵地的範圍、型別和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和數量,以及徵地和地上附著物和苗木的補償;
2.土地徵用方案的審查、批准和批准,由縣、市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審批機關批准,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政府批准的土地徵用方案將作出土地使用審批, 下級政府在徵地的基礎上。
3.徵地方案公告 徵地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地方公告。 局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的各類稅種的徵收、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徵收、中止徵稅,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法律授權***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徵收、中止、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納稅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代扣代繳、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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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現行鐵礦石資源稅徵收規定是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四條 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本細則所附《資源稅項和稅項明細表》執行。
其他未列入清單的非金屬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決定徵收或者暫緩徵收資源稅,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礦產品品位的分類按照本規則所附《礦山資源若干主要品種表》執行。
對資源級的應稅產品,適用《礦山資源資源等級若干主要品種表》的納稅人的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項稅額稅額明細表》和《鄰近礦山稅額稅額標準》批准。礦山資源品位表中確定的礦山資源品位幾個主要品種“,在浮動範圍內30個,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鉬礦粉等專案資源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8號)檔案:
一。。。。。。2、調整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降低政策,暫按規定稅標的60%徵收。
因此,企業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確定鐵礦石資源稅的數額,對冶金礦山鐵礦石徵收資源稅,暫按規定稅率的60%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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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調整後的社會經濟關係,在範圍、模式、作用和目的上有著根本的不同。 資源稅的徵收以政治權利為基礎,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以資源財產的所有權為基礎; 資源稅是國民收入的一部分,全部納入“附加值”,資源補償費的主要部分是資源消耗的補償,補償費的主要部分是資源消耗的補償,是礦山企業的“資源”成本; 資源稅是為了調節部分礦業企業的差別收入,鼓勵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資源補償費是規範資源所有者與所有礦業權人之間的產權關係,是對所消耗資源的貨幣補償。
資源稅的徵收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資源補償費由國家地質礦業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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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調整後的社會經濟關係,在範圍、模式、作用和目的上有著根本的不同。 資源稅的徵收以政治權利為基礎,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以資源財產的所有權為基礎; 資源補償費的主要部分是資源消耗的補償,補償費的主要部分是資源消耗補償,是礦山企業“資源”的成本; 資源稅是為了調節部分礦業企業的差別收入,鼓勵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資源補償費是調節資源所有者與所有礦業權人之間的產權關係,是對已經消耗的資源進行補償。 資源稅的徵收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資源補償費由國家地質礦業局負責。
昨日(4月8日)下午,常務會議決定,自5月1日起,依法適當降低鐵礦石資源稅比例,並減免規定稅額的40%。 此前,徵稅率為80%。
中國不接受鐵礦石價格上漲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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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是對我國境內開採應稅礦產品、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應稅資源稅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採《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是資源稅納稅人,應當繳納資源稅。 >>>More
目前資源稅專案包括約7個,分別是:**、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石、黑色金屬礦石、有色金屬礦石和鹽。 本期資源稅專案的明細,主要是根據資源稅的需要,對資源級收益進行調整(確定相應的稅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