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監護人的條件和程式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7-06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根據我國《民政原則意見》,監護人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 擅自變更的,由原指定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民法通則》第16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二)哥哥、姐姐; (三)其他近親屬或者朋友,經未成年人父親、母親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

    2)《關於民法通則的意見》第十一條:“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狀況、[生活中與被監護人的接觸]等因素確定。

    3)《關於民法通則的意見》第二十一條: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具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請求變更在監護關係中。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你說的不是更換監護人的問題,而是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律問題。 我國《收養法》中有規定,具體情形如下: 第四章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與收養人約定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被收養人年滿十周歲的,應當徵得收養子女的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人的義務,有虐待、遺棄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被收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收養子女的收養關係。 收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同意終止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被收養子女與養父母等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係應予消除,養子女與親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親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是否恢復可以通過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由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應當向無勞動能力、無生計能力的養父母支付生活費。 養子女成年後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賠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親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親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養父母因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法律分析:未成年子女的所有權發生變更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父母同意變更子女直接監護權的所有權; 第二種是一方要求改變對孩子的直接監護權。 在前一種情況下,如果監護權的變更有利於兒童的健康成長和合法權益,則應當給予當事人之間的協議。

    後一種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准許變更: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因嚴重疾病或者受傷不能繼續撫養子女; 與兒童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虐待兒童,或與兒童同住的一方對兒童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年滿10周歲,願意與有能力撫養的另一方同住的未成年子女; 更改還有其他正當理由。 具體而言,對變更監護權所需的手續沒有明確規定,但變更監護人有相應的條件。

    只要收集到這些證據並向法院提起訴訟,就可以改變監護人的具體程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得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一般來說,被監護人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第一監護人,其實被監護人從出生起就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在某些情況下,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是不能被監護人隨意侵犯的,所以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監護人其實是可以更換的。

    一、監護人變更條件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理由,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 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監護人行為能力的; 或者,監護人的經濟狀況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可能對被監護人造成傷害,或者已經對被監護人造成傷害的;

    三是有關組織按照規定指定監護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的,認定為成立。 被指認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提起訴訟的,作為監護關係變更處理。

    二、監護人的職責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突發事件,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不得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未成年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履行監護職責的成年監護人應當最大程度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證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監護人不得干涉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項。

    比如病房的父母有精神病,或者是孩子的父母,卻對孩子的成長極其不負責任,有特殊情況是孩子的父母已經去世。 符合這些條件的,可以依法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監護權,也可以由法院直接指定監護人。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更換監護人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疏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託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困境的;(三)實施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撤銷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疏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孫習處於困境的;(三)實施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聯、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不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寫乙份變更請願書並將其提交給州法院,法院將對變更作出裁決。

    (一)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要求變傻或者更換監護人的;

    (二)變更監護權的申請,申請人範圍較廣,可以是未成年人的親生父母、祖父、哥哥姐姐等長期撫養未成年人,且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關係密切的親屬或者組織;

    3)法官裁決的變更。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相應的裁定。

    所謂法定監護權,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的監護權。 法定監護權是指依法直接設立的監護權。 根據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權首先是兒童的監護人,在父母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應當由下列人員負責:

    祖父 母; 成年兄弟姐妹; 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屬或者居住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應按以下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親; 單位或者戶籍、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

    此外,經有關單位同意,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親友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指定監護權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指定的監護人。 根據規定,指定監護權有兩種情況:

    (一)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從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二、近親屬之間對誰應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和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中指定監護人。

    以指定監護方式進行監護的,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作出維持或者撤銷原指定人的判決,原指定被判決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另指定一名監護人。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變更監護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相關個人或組織申請變更的;

    2.原監護人疏忽履行監護職責,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3.變更物件必須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等,或者人民法院;

    4.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混沌人民法院撤銷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託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困境的;

    (三)實施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聯、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相關回答
4個回答2024-07-06

法律劃分與分析:對監護人擔任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為近親屬。 對指定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More

25個回答2024-07-06

如果被監護人死亡,監護權的法律關係已經消滅,監護人不再需要履行監護職責。 >>>More

7個回答2024-07-06

(二)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More

6個回答2024-07-06

《民法典》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依照下列監護人的順序: >>>More

7個回答2024-07-06

被監護人為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監護證明; 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出具監護人證明。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