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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原因通過內部原因起作用,內部原因是決定性因素。
外部因素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內化為內在因素,在內部因素中逐漸變化,質變,這種條件是長期不變或不斷強化或相當強大,遠遠超出內部能力,迫使它改變,如果不適應,就會被淘汰和失敗。 因此,承受內部因素的能力成為外部因素作用的乙個因素。 外部因素的作用使變化的內因發生的情況,例如:
生物的進化,小行星對地球的影響,以及環境的劇烈變化,迫使生物進化和適應生存。
在社會上,很多人都能適應環境的變化,但有些如個人的良好品格是受到環境和變化的影響,是外在因素的作用,但個人的內在因素的寬容卻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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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決定論和外在決定論都是錯誤的,具體的事情要詳細分析,有些事情是由內因決定的,有些事情是由外部因素決定的,有些事情是由內外因素共同決定的。 內外因素共同決定,存在內外不相等的內外因素,內外因素是平等的決定,內外因的糾纏不是單靠內外因素決定的。 雞蛋和雛雞的孵化是由內外部因素共同決定的,雞蛋是內部因素,母雞和其他孵化蛋是外部因素,雞蛋是由外部因素打破的。
高中老師喜歡用雞蛋和小雞的例子來說明內因理論,但實際上雞蛋和小雞是內外因素共同決定的結果,而高中老師不講其他外部因素和其他決定事情的事情,是老師, 不是老師。哲學書籍都是關於概括的,這在大多數思考事物的方式中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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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因和外因的具體區別如下:
1、內因是事物的內在矛盾,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 外因是事物的外在聯絡,是事物發展的第二原因。
2.內因是事物變化的基礎,外因是事物變化的條件。 外部原因通過內部原因起作用。
3.是獨立自主和對外開放政策的重要哲學基礎。
內因與外因辯證法的區別:
1.它是指唯物辯證法,認為事物的內在矛盾(內因)是事物自身運動的源泉和動力,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
2、內部因素是變化的基礎,外部因素是變化的條件,外部因素通過內部因素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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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因與外因的辯證關係:
1.內因,即事物的內在矛盾,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 外因,即事物的外在聯絡,是事物發展的第二個原因。
2.內因是事物變化的基礎,外因是事物變化的條件。 外在原因通過內在原因起作用。
3.是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對外開放的重要哲學基礎。
內因與外因的辯證法是指唯物辯證法認為事物的內在矛盾(即內因)是物本身運動的源泉和動力,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 外部矛盾(即外部原因)是事物發展和變化的第二個原因。 內因是變化的基礎,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
內容和形式是對立的:內容不同於形式。
內容和形式是統一的:首先,內容和形式是相互依存的,沒有內容的形式是空洞的形式,沒有形式的內容是一堆元素。 第二,內容和形式是相互作用的,內容決定形式,形式對內容有反應,或者說服務於內容——因為形式適合內容的時候,促進了內容的發展,而形式不適合內容的時候,就阻礙了內容的發展,不講究實際效果的形式叫做形式主義。
第三,內容與形式的區別是相對的、複雜的,同一種形式可以容納或表達不同的內容,同一內容也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舊形式可以服務於新內容,舊內容可以採用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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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
內因與外因的辯證關係原理認為,事物的變化和發展是內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 內因是事物變化和發展的基礎; 外因是事物變化和發展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 這一原則要求我們:
堅持內外因素相結合的觀點。
首先,個人理想是個人進步的催化劑。 第二,個人理想的實現有助於社會理想的實現。 其次,個人的理想也有助於社會的進步。
下面是乙個示例:
《哲學與人生》作為中職學生的必修課,凸顯了哲學在學生成長發展中的重要性。 它可以引導學生做出正確的價值判斷和行為選擇,為人生的健康發展奠定思想基礎,逐步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美譽和價值觀。
魯迅先生曾經說過:“一本書不值得讀兩遍,不值得讀一遍。 然而,現在人們讀的書大多是只夠讀一遍的書,雖然書很多,但挑出一兩本有品味、值得一讀兩遍的書是很不錯的,但《哲學與生活》是個例外。
在讀《哲學與生活》之前,我真的沒有深入研究過,但在這裡有必要熟悉一下哲學的定義:哲學的本意是“對智慧的熱愛”。 哲學作為一門科學,原來只是一種生活態度,即保持好奇心,探究一切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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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因與外因的區別主要基於三個方面:內因外因的定義、內因外因的作用原理、事物發展的條件。 詳細區別如下:
1 內部和外部原因的定義。
內因和外因是唯物辯證法關於事物發展的原因和動力的一對基本範疇。 內因是指事物發展變化的內因,即內因; 外因是指事物發展變化的外因,即外在矛盾,即事物與事物之間的外部聯絡和相互作用。
2 內外因素的作用原理。
根據內因起決定性作用,外因起次要作用,那麼事件就失敗了,主要責任應歸於內因。 但事實並非如此。 例如,如果行人正常行走並被汽車撞到,則責任應由車輛承擔。
內在和外在是對立的,既然是這樣,那麼它們應該是平等的,所以它們的地位不應該被排名。
3.事物發展的條件。
內因是事物發展的基礎,第一,它決定著事物發展的基本趨勢,外因是事物發展的外在條件,其次,它起著加速或延緩事物發展的作用。 從理論上講,在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之間不存在誰先來的問題。 在實踐中,可能存在哪個因素弱的問題,是內部因素還是外部因素弱,即是否存在是否關鍵的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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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因,但內一外,內外相互作用就是結果,內外因素不斷匯聚成內因,外因在事物的作用下不斷發展,最終原因就是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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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的發展和變化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內因和外因。
內因:是事物變化和發展的內在基礎,是指事物內在矛盾的對立雙方之間的相互作用和鬥爭。 內因是事物存在的基礎,是事物區別於其他事物的內在本質,是事物運動的源泉和動力,它規定了事物運動和發展的基本趨勢。
外因:事物變化和發展的外因,即一物與另一物的相互聯絡和相互影響。 唯物辯證法認為,外因只是事物發展和變化的條件,外因只能通過內因起作用。
意義,作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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