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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家具通常沒有法律標準定義。
第二,你丈夫婚後有沒有把你的名字加在地契上? 如果是這樣,那麼您擁有一半的財產(包括買賣)。
第三,如果你的丈夫在婚後沒有在地契上加上你的名字,但你有一半的抵押貸款份額,那麼你也有一半的房屋使用權(包括買賣)。
第四,如果你的丈夫在婚後沒有在地契上加上你的名字,你也沒有出資一半的抵押貸款,那麼房子仍然由你丈夫乙個人擁有,仍然算作你丈夫的婚前財產。
第五,如果你必須清楚地計算,你可以把你買的家具帶走,只要你保留你購買的家具的發票和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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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你的具體情況,如果你使用你丈夫的名字,你丈夫會單獨貸款,根據最新規定,它應該由你丈夫擁有。 當然,借錢,算上家庭開支,每個人都有份,這個可以部分歸還。 家具,萬一離婚了,你大概可以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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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律規定,如果男方父母在婚前買的房子,就算是男方的個人財產,所以我覺得房子也應該是個人財產,當然是婚後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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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是個人財產,婚後是公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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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定義它,兩個人是一體的,你的不是他的,他的也不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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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的很麻煩,很頭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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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清楚你有什麼樣的婚姻。
找乙個來自非洲或中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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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買的房子和妻子之間的關係取決於情況,如下:
1、男方婚前以抵押方式購房,用男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婚後男方仍以個人財產償還貸款,且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2、夫妻雙方另有約定,或者以雙方名義登記的,房屋歸夫妻共同財產所有。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 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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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男方婚前買的房子是否有關係,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房子是在婚前購買的,並且是一次性付款的,則它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與女方無關。
如果房屋是在婚前購買的,但抵押貸款是用貸款支付的,並且抵押貸款由夫妻雙方承擔,則為夫妻共同財產,並按占用時間的百分比進行分割。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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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後再買房,按照第二套房子。 除了要求借款人提供戶口簿外,銀行還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已婚夫婦不能提供單身證明,所以當一方名下有房產時,另一方也會算作第二居所。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滾鄉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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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 婚前財產,即配偶一方在婚前擁有的財產。 關於婚前財產的定義,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為時間分界點。
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勞動報酬、投資經營所得、贈與或繼承他人財產等婚前實際取得的財產,只要是在夫妻雙方完成婚姻登記程式前取得的,均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應由一方擁有的金融、銀行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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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增加你正在談論的情況。 因為房產證是在婚前以你的名義購買的。 就算是要加對方的名字,也要同意。 >>>More
這主要取決於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否則就不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投資人的子女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