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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你說的,你離開的時候,房東告訴你,你找到下乙個家就可以走了,現在你已經找到了下乙個家並籤了合同,那麼如果他這樣做,那就是無稽之談,不講道理,你可以撥打110解決,你也說不出什麼來, 損失在哪裡,對吧,其實你根本不需要他們簽合同,你們三個人一起,房東,你,還有你要找的租客續租,說好,籤轉租協議,然後你找的租客可以拿走你的合同,等你的合同到期了,他可以再和房東簽合同, 你現在這樣,就是直接和房東1簽合同,所以房東是個無賴,我也是房東,一般我們都是這樣處理的,可以找租客續租,大家都沒有損失,何必這麼,當然7天的房租是可以退的, 你活到什麼時候,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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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她違反合同,她應該無條件地將定金退還給你,如果她不退,她不會離開,直到定金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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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繼續履行合同,租下這套房子,讓他毀掉和對方簽訂的合同,他會退還你所有的押金,以免賠償對方的違約金。 否則,他浪費了2000元的違約金。 當您的合同到期時,他還必須免費退還您的押金。
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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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遭受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財產,因保管不當造成租賃財產損壞、滅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財產進行改進或者增補。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財產進行改良或者增補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財產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 對付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尚不確定,租賃期不足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屆滿時支付; 租賃期超過一年的,應當在每年屆滿時支付,剩餘期限不足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屆滿時支付。
你好!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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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只在9 9拿到鑰匙,實際上並沒有享受到免租期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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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租賃房屋免租期間承擔違約責任。
9月1看房,出資1000元訂一圈恭敬。 協議 9 10 簽訂支付租金和開始支付租金的合同。 9 9 因為甲方第二天有事要做,建議提前簽合同並交付鑰匙,合同開始日期仍為 9 乙方資金缺口,通知甲方甲不能按約定租房。
甲方要求支付10天免租期的租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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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被駁回,原告敗訴。
原因:1、在集體土地上建房沒有產權證,這是國策,不是業主的過錯,張某在租房時應該知道這一點。
2、張某租賃房屋的目的在租賃合同的協議中沒有體現,協議中也沒有相關條款要求業主提供產權證明,產權證明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的必要條件。 因此,張某
你只需要引用合同法和大陸法系的一般原則,法律就應該保護合同的真實性和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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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決:
1、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案的解釋》,《住房租賃合同》無效;
2、責令王某退還房屋租賃費5萬元; 但張某應按實際使用年限繳納房屋使用費;
3、關於裝修費用損失3萬元的,鑑於各方過錯,各方應分擔損失;
4、訴訟費用由各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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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張某取得了行業專用許可證並合法經營,被告未提供房地產證明不會給原告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張某因無法向公安機關提供房地產證明而無法申請特殊行業營業執照,導致原告無法正常合法經營,情況就更為複雜。
我認為合同應該有效,被告的訴訟不會得到充分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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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本應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因為公安消防部門對張某酒店進行整改,只涉及房屋缺乏消防鑑定,未申請專項行業許可證。 它不涉及房屋的所有權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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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說法很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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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簽訂租賃協議的律師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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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應該適用法律的學生,使用此處的答案將不予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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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用,老師不規定,就看誰人品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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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曾老師,沒事! 讓我們複製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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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我方賠償10萬元,但出租人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
如果承租人提前終止合同並賠償我10萬元“對承租人有利,合同中約明了承租人的違約責任,而”但出租人不得提前解除合同“這句話的後半句對出租人不利,如果簽訂了這樣的合同, 出租屋將被限制為死亡。也就是說,在出租人的10年租賃期內,連續提供10年,不允許中斷; 顯然,租戶的地位不是對他有利,而是對他有利; 另外,整個句子的推進,這裡的推進有多長,不清楚。 因此,這樣的協議隱含著許多風險;
建議在合同中約定這樣公平公正的條款,以供參考:
備選方案一: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雙方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一方應提前乙個月(或雙方約定的兩個月、三個月等)通知另一方。 不支付違約金; 否則,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並向另一方支付10萬元違約金;
備選方案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雙方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一方應提前乙個月(或雙方約定的兩個月、三個月等)通知另一方。 並支付違約金10萬元;
後面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這裡的房東應該有區別,合同的約定是雙方友好、公平談判的真正含義,一旦履行,就要承擔違約的風險,這與之前的預投是兩個概念。 房東不應該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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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要求增加這個條款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因為增加這個條款意味著他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向你支付10萬元,但你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解除合同,一旦你想終止合同,他只能說他會支付多少。
因此,“合同約定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按10萬元計算。 這是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約束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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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比例,以當事人約定為準,但約定的違約金比例不宜過高,否則法院會酌情調整; 可以起訴,如果找不到人,法院會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形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也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免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損失情況,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預期收益等綜合因素,按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加以權衡, 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高於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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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業主(即您的業主)沒有法定權利終止合同,也無權單方面終止租賃合同。
二是定金與定金的概念不同,定金不具有違約金的性質,只要承租人不損壞房屋及其家具等租賃物品,就應在合同解除時歸還出租房屋。
第三,如果出租人堅決不履行合同,可以向出租人主張違約金,先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現實情況是,你提供證據並不容易,訴訟費時費力,費用高昂, 所以最好是協商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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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根據合同,你有不搬家的權利,如果他堅持要你搬家,你可以要求他補足對方租金的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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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你在這個案子裡是受合同法保護的,但你能從立案到判決這麼長時間嗎? 房子漲了,你自己也說同樣的條件要600多,我還是建議你和房東商量一下,每個月給他加點錢。 和解。
根據法律諺語“法律不保護不值得保護的東西”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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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他們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如何訂立的,條款是如何談判的。
正如你所提到的,C是從B處取得的職位,如果合同的當事人是B和C,而A只是作為業主簽署(或不簽署)合同,作為對B和C的攤位轉租的背書,C對業主A沒有義務,無論租金是否直接支付給誰, 因為 C 是與 B 簽訂的租賃協議。 換言之,C與他沒有任何關係,只是房子是他的,因為房子是從A租給B的,B是B在A同意下讓給C的。
同時,即使C和A直接簽訂合同,提前三個月通知也不是合同的必要條款,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任何一方都沒有通知對方的義務,在合同期滿前的任何時間,雙方都可以通知或不通知,不續租。
因此,違約金不成立。
如果合同未明確約定,如果雙方均未提出在租期結束時不繼續租約,則視為雙方同意續租條款,合同將自動終止至12月31日。
在目前情況下,如果C願意,可以在1 3日支付三天的租金,C對A和B不再承擔任何義務,當然,如果合同中有約定,承租人應在合同期滿時將攤位恢復到原來並拆除裝飾等條款, 丙方應負責恢復和拆除,如無規定上限等項下丙有權拿走,也可視為放棄。
在這種情況下,預期必要性和實際必要性之間沒有區別。 無論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如果租賃期限屆滿,如果明確說明不會租賃,則屬於實際違約。 >>>More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員工有辭職的權利,根據相關檔案,企業無權受到經濟處罰,所以根據你提到的情況,你只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申請,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並且您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More
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