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員工有辭職的權利,根據相關檔案,企業無權受到經濟處罰,所以根據你提到的情況,你只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申請,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並且您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補充一點: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
1、約定服務期限(即公司支付您參加培訓的費用,約定您完成培訓後必須為公司服務多年),若伺服器未完工,需退還部分培訓費作為違約金。
2、約定保密協議(即你已經掌握了公司的一些商業秘密,需要保密),如果秘密洩露,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兩種情形外,禁止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
根據勞動法,員工可以辭職,這不是違約。 但您必須經過某些程式,例如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提交辭呈。
違約賠償只能按照你說的工資1700元。
-
老路,08年。
一月 1. 在簽名之前。
僱傭合同。 在公約中。
違約責任。 08年後倖存下來,仍然有效。 如。
勞動者。 單方面。
如果提交取消,則應支付。
罰款。 適用
勞動法,而不是勞動合同法。
此外,一些省市也有地方性法規,如上海02。
服務期限。 違約責任受到嚴格限制。
因此,要看你是哪個省市,有沒有當地法律法規,如果當時沒有當地,完全參照《勞動法》,即應支付違約金。
-
每年應屆畢業生出來找工作時都會遇到不同程度的勞資糾紛,本文將以案例為核心詳細講解聘問題。 小王是一名剛畢業的大學生,大學畢業後申請到一家民營企業工作。 公司為他辦理了北京戶口,並收到了小王的檔案。
公司要求小王簽訂三年服務協議,如果小王違約,必須支付3萬元的違約金。 但上班後,小王發現自己的工資比同期入職員工少了幾百塊錢,於是找人力資源部了解情況。 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解釋說:
申請北京戶口的員工的工資制度就是這樣規定的。 小王心裡很不滿意,經過多次談判不果,他下定了辭職的心思。 現公司以小王仍與單位存在為由,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提出申請,要求小王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因違約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雇用小王的公司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小王有權辭職,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同時,本案還涉及違約金等問題。
1、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雇員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終止僱傭合同:
1)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無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和賠償勞動法不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實踐中採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 但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些地方法規對違約金有限制,如北京,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內的工資總額。 本案中,用人單位約定3萬元違約金過高,小王可以要求減免或者減免。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 為進一步保障勞動者勞動自由權,《勞動合同法》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約定違約金,例如: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約定培訓協議的,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約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用人單位不能與小王約定違約金,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載有違約金條款,也是無效的。
-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無需支付違約金,但違反服務期限約定或競業限制約定的除外。 但是,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此外,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違約,應當向對方支付的款項。 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畢鳳石在涉及時,也可以同意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既有保證履行義務的作用,又有懲罰違約人、賠償無過錯方遭受損失的作用,所以有的國家把它作為保證合同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把它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也就是說,只有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和競業限制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才應承擔違約金。
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適用違約金。 關於違約金的標準,首先,如果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可以約定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反服務期限的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發生違約的,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的培訓費。
其次,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 但同一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這意味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
-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如何計算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明確規定,在就醫期間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以單位考核不合格為由開除,是故意規避法律,嚴重違法的,在培訓不合格後也要判刑,要求單位安排另乙份工作。 補償是以終止合同為前提的,與服務年限的長短有關,所以很難比較哪個補償更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或遣散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合同第2個月開始, 長達 11 個月)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