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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內疚。
可以這樣反駁:
那些相信“被害人有罪論”的人,對所謂的“因果關係”過於迷信,認為被害人是因為自己的“問題”而遭受惡意的。
然而,在現實中,惡意往往毫無徵兆地出現,犯罪者只是因為自己的道德品質有問題而犯罪,與受害者沒有直接關係。 所謂“交友大意”和情感糾紛,並不是犯罪合理化的藉口,所以“受害者有罪論”其實是一種非理性理論。
首先,應該明確受害者有罪理論是不合理和不人道的,可以從風險來評估。
用這個理論來刻薄和極端來提醒自己,但你不應該陷入相關犯罪的邏輯。
受害人有罪的本質
“受害人有罪”的觀念不僅會對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二次傷害,還會導致犯罪事實的模糊,給加害者和潛在罪犯帶來一絲運氣。
在某種程度上,“被害人有罪論”就是為犯罪者辯護,相信“被害人有罪論”就是縱容犯罪。 人們應該有最基本的是非觀念和正義觀念。 移情。
憐憫不應該強加給罪犯。 只有放過肇事者,不同情肇事者,才能尊重法律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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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可以使他們對思想產生共鳴。 比如:直接扇對方一巴掌,然後指責對方,雖然你被打了,但你不是無辜的,因為你是非對錯,黑白分明的言論嚴重傷害了我對這個世界的美好感情。
2.或者改一巴掌,用語言或文字挑毛病,先攻擊對方的弱點,然後進入指責過程。
3、如果條件不好,乾脆指出對方犯了被害人有罪論的錯誤,說明這個錯誤本身就是在耍老虎。 對方暫時不接受也沒關係,因為他的錯誤可能是壞事,也可能是羊群的無知,改變主意需要時間。 而且說了也好,說了總比不說好,如果有機會,可以把這個觀點傳播開來,以後自然會慢慢發酵。
4.如果情況更糟,不要反駁。 但我平時到處多說這樣的糾正言論,或者只是支援別人的話,一點一點地改變公眾的看法。 不要害怕自己微薄的力量,只要你繼續播種,種子遲早會發芽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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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掌不發聲,你有你自己的問題”回答說,“我打你一巴掌,看看你有沒有發聲,響不響是你自己的問題”,舌戰組儒家? 沒必要,因為這種人在街上爛了,你能控制住別人心中的固執、無知和惡毒嗎? 你無法控制別人的想法和想法,畢竟這不是發生在他們(她)自己身上的,我說有太多的男人犯了道德的受害者,可以佔到人類的百分之九十。
浪費你的時間和精力,你不需要去管那些可以被遮蔽的事情,就像我送偶像**一樣,我不認識一群罵天下的人,罵得最厲害的看著那些化身,都是淫穢的中年醜男,還有少數長髮短知識的農村家庭主婦, 他們都長得這個樣子,估計還沒讀完初中,還不如婆婆長舌頭的女人,我還說我愛偶像醜,不如他們(她),男人不是男人女人,等等, 當然,我現在經常遇到,一些不想處理的人,誰誰心裡知道,我抱怨不讓你們人看到,評論,我以前可以打籃球、打桌球、滑冰、摔跤、修理家電、提著一桶水到五樓, 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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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經歷過這樣的現象,每當網路上發生車禍時,在圍觀者中,總會有人跳出來表達這個觀點:那裡有很多車,你為什麼不多注意一下呢?
為什麼在惡性事件發生後? 會有人跳出來責怪無辜的受害者嗎? 這是乙個公正世界的理論,它涉及乙個非常值得人們深入思考的心理學概念---.
公正世界理論是人格心理學和社會心理學中的乙個重要概念,最早是由美國心理學家勒納提出的,它是一種普遍的信念,即世界是公正的,在這個公正的世界裡,人們得到的都是他們應得的,他們得到的就是他們應得的。 用中國古話來說,“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善有報,惡有報”,“做太多不義就自殺”。
這些人相信世界是公正的,他們相信惡性事件不可能隨機發生,不可能有其他原因,任何惡性事件的發生都是有原因的,他們只同意理解這樣乙個世界。 他們不會違反只會瓦解他們對世界的看法的理論,因此當他們遇到某些事情時,他們相信如果受害者不獨自外出或去某個地方,災難就不會發生。
他們找到受害者的過錯之後,會安慰自己,只要不像受害者那樣做,就一定不會遇到一些不好的事情,而且可以放心,他們總覺得受害者被殺是因為自己做錯了什麼。 所以好好看看你的過去吧! 不要成為助長和教唆虐待的渣滓,還沾沾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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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內疚理論是基於人類本能的認知偏差、偏頗、非理性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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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把它看作是佛教因果教義發展的乙個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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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罪理論是指在案件中,責任往往由受害方承擔。 因為在網友眼中,既然是受害者,那畢竟是肇事者為案件做出了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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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內疚理論是指在事件發生後,將過錯歸咎於受害者,例如蒼蠅沒有咬到無縫雞蛋。 這是一種扭曲的價值觀,就像很多校園暴力的受害者一樣,被問到最多的一句話就是為什麼不欺負別人欺負你,這種言論似乎是受害者是有罪的一方,類似的事件還有很多,也引起了不少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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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內疚理論是指當受害者遇到事件時,網友不會責怪肇事者,而是責怪受害者的行為。 之所以引發熱議,是因為網友覺得這對受害者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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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內疚理論是一種認為受害者被殺是因為他自己有問題的陳述。 因為俗話說,一巴掌不發聲,在很多情況下,乙個人不可能無緣無故傷害另乙個人,一定是有原因的,而這個原因與受害者是分不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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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受害者無罪的學說本身是非常不客觀的,脫離了事實。 這個概念是非常主觀的,受害人不一定是無辜的,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不能單獨說每個受害人都是無辜和有罪的,這取決於法律的定義,而不是他是否是受害者。
這裡我可以舉個例子來說明,受害者無罪這個話題是很荒謬的,我在網上看到一組這樣的**新聞,村里的狗經常走失,原因是一群偷狗賊開著麵包車在村里作案,他們的作案手法是用麻醉針或其他毒藥擊暈或毒死狗, 然後用車把它拉走,作案手法令人髮指。
後來,村民們齊心協力抓到了這群偷狗賊,私下懲罰他們,把他們打得頭疼得頭疼,還用繩子把狗綁起來,掛在脖子上。
這樣的例子出來後,你可以看到這裡的受害者是偷狗賊或者是狗被偷的村民,其實這裡的角色發生了變化,一開始村民是經濟損失的受害者,但後來他們的行為就成了肇事者,就算小偷偷狗也是犯罪, 但法律有自己的判斷,他們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作為村民沒有資格打人。
本案的最終處理是,偷狗賊將依法追究盜竊責任,但毆打偷狗賊的村民也要付出相應的代價,因為他們是故意傷人。 那麼誰是本案的受害者呢? 在這裡,應該如何解釋受害人無罪的原則?
顯然,這沒有意義。
綜上所述,被害人無罪理論並不存在,其結果主要是基於案件特殊性的法律分析的客觀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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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在很多情況下,一些受害者本身也是事件的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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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種觀點從根本上是錯誤的,因為事情不是絕對的,而是有點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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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和無罪與他們是否是受害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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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種觀點是特別主觀的,判斷一件事情的正確與否,應該從客觀方面仔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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