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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業主:
你好! 近日,發現園區公共區域存在晾曬衣物的現象,尤其是屋頂晾衣物的行為非常嚴重。 屋頂是火災逃生通道,如果有衣物晾乾,不僅會對人員的逃生造成障礙,還會成為火源,擴大火災面積; 其次,屋面有一層防水層,如果防水層無意中損壞,頂層業主家中會出現滲水現象,導致申請公共維修**。
進行維修。 在屋頂晾曬衣物的行為,不僅是對自身安全的不負責任,也是對社群整體業主利益的侵犯,所以請不要在公共活動區晾曬衣物和被褥,尤其是在樹木、綠化帶和園林小品等處,以保持園區的優雅。 請自覺遵守業主,共同維護社群的環境和景觀。
如果您發現任何晾曬衣物等行為,我們的物業中心將安排工作人員進行處理,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援與配合。
謝謝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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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樣寫:注意,廣大業主,我們是物業,現在屋頂處於特殊階段不安全,希望所有業主不要去屋頂小區,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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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業主不准上樓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法律要求,再為給您帶來的不便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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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由於屋頂沒有安全設施,考慮到業主的安全,請不要擅自前往頂樓,如果不聽勸告,罰款和處罰將由您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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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可以以屋面存在安全問題為由,禁止業主擅自上台,如果確需上台,必須向物業報告備案,並由物業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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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建築物的屋頂一般屬於業主的公用部分,鎖上物業門的行為一般是違法的,因此可以與其協商,落實鎖門的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的住宅、商業建築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有權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用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權利和義務; 放棄權利不得作為不履行的理由。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或營業場所時,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一併轉移。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屬於所有人共有。 建築分區內的綠地歸業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綠地或快遞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物分區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室屬於共有人。
根據《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不得單方面要求增加物業管理費。 物業管理費標準以物業管理合同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為準。 除**調整**外,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均不得單方面提高價格。 >>>More
如何判斷拒絕服務? 物業公司無時無刻不在為業主服務,包括保安巡邏、清潔、裝置維修等,收入主體是全體業主,所以不存在拒服這樣的事情。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