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的關係,什麼是投降?

發布 社會 2024-07-16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自願自首和認罪的共同點是,它們都以犯罪行為已經發生為前提; 在被帶入案案後,他們都如實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這些都是從輕處罰的情況。 那麼,有什麼區別呢?

    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案的,是自願投案的。 認罪一般是指犯罪人在被動介入案件後如實供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首先,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它們是否自動投降:

    一般來說,自願自首是指罪犯自願自首; 懺悔是被動的報應; 供述與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被司法機關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強制措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是自願自首的; 如實供述自己犯罪,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就是供述。 因此,自願投案自首並不等同於供述中反映的罪犯的人身危險程度,自願投案交出更多的是罪犯人身危險性的降低。

    因此,自願投案自首是法定從寬量刑情節,供認是酌情量刑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罪行的,自願投案自首。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廣義的懺悔包括自願投降。 狹義的認罪是指罪犯被動地回到案件中,如實供述被司法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接受國家審查和裁決的行為。

    狹義的投降和懺悔之間的相似之處是:

    (一)兩者都以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為前提;

    (二)犯罪人被送入案後,雙方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三)兩者的罪犯都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決的行為;

    4)兩個罪犯都可以得到適當的從寬處罰。

    5) 兩者都是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

    兩者的區別在於:

    (一)自首是犯罪人在自願投案後自願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行為,供述是犯罪人在被動返回案件後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自首的罪犯表現出更好的悔恨,危險性較小;認罪的罪犯往往在一定條件下被迫認罪,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自願自首分為一般自願自首和特別自願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後如實供述罪行後自願投案自首的行為。 所謂特別自首,又稱準自願自首,是指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被採取強制措施如實供述其尚未為司法機關所知的其他罪行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被強制措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別自願投降的構成要件。

    1.特別自願投案物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措施包括傳喚、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逮捕。 現役罪犯主要是指已經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緩刑的罪犯,以及依法被判處緩刑、減刑、假釋,但仍在緩刑期或剩餘刑期服刑的罪犯。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這是建立特別自願投降的核心要求。 關於這一要件,應當理解為:供認的罪行必須是司法機關尚不了解的犯罪,即司法機關尚未知曉的犯罪事實。

    《解釋》第四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與司法機關已經知悉或者判決確認的犯罪屬於同一類犯罪的; 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同一類罪行的,一般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自願投案自首需要供認的罪行應限於不同種類的犯罪。

    在特別自願自首的情況下,要求認罪的罪行應限於不同型別的罪行。

    以上資訊我通過以下法院看到**,大家也可以嘗試登入檢視。

    欺詐罪和保險欺詐罪應當是性質相同的犯罪,符合刑法和一般法的特別法的規定。 保險欺詐罪是專門法,欺詐罪是一般法。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不成立的,可以視為立功報告,也可以酌情減刑。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只有對公安機關不知道的其他性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才能認定特別自首。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應認定存在自願自首的情況。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從法律上講,只要沒有警察抓捕入獄,就叫自首。 我不認為我是穩定的,我希望你盡快回到正確的道路上。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認犯罪,屬於一般自首。 對自願投案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願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67條。

    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案的,是自願投案的。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了解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願投案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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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7-16

乙個人投案自首時,必須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必須如實供認自己的所有罪行,這是成立自願自首的基本條件。 包括:(1)犯罪人必須供認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是與他無關的另一人的罪行,則為舉報,而不是自首。 >>>More

5個回答2024-07-16

這真的沒關係。 有時過失罪不自首,有時犯罪是故意的,但他自首了,反正不管是合法的、合乎邏輯的還是現實的。

4個回答2024-07-16

有本法規定的從輕情節的,依法判處以下刑罰。但是,如果是從輕處罰,則在法定刑期內。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