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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人投案自首時,必須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必須如實供認自己的所有罪行,這是成立自願自首的基本條件。 包括:(1)犯罪人必須供認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是與他無關的另一人的罪行,則為舉報,而不是自首。
2)罪犯必須承認他的所有罪行,不得隱瞞任何事情。總犯罪是指犯罪人犯罪的主要事實,而不是犯罪過程的細節。 (3)犯罪人以多種方式供認犯罪,可以是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只要如實供認全部罪行,即自願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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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自願投案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罪犯自願投案自首。 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事實、犯罪人尚未查明,或者犯罪人被發現但未採取訊問或者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願向司法機關承認犯罪並等待處罰的行為。
2.自願投案自首的目的是向司法機關坦白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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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的; 2、如實供認罪行; 3.被強制措施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首。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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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考慮自願投降:
1.犯罪分子必須自願投案自首;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後應當如實供認罪行;
3.罪犯必須依法接受法院的審查和審判。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67條。
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案的,是自願投案的。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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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犯罪後自願投案。 2.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願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 對自願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後自願投案,明的自首的,自首。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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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自願投案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犯罪或者自願投案。 是指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或者犯罪人已查明但未採取訊問或者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願向司法機關承認犯罪人已經犯罪並等待處理的行為。
2.自願投案自首的目的是向司法機關坦白自己的罪行。 因此,在投案自首後,他必須自動被迫認罪,直到司法機關反覆審訊他或採取強制措施。 3.罪犯必須由國家審判。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案的,是自願投案的。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願投案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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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投降。
一般情況下,自願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分子自願直接向公安、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投案自首。 但在下列情形中,也應當視為自願投案自首:犯罪分子向本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投案自首;犯罪分子因疾病、受傷或者為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通過電信投案自首的;犯罪後逃跑,在通緝過程中自願投案;經查明犯罪分子確有準備投案自首或者在投案自首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全部自願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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