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選修課?難道我們有乙個學校wnsfxy,我們都隨機回答了
1. 欺詐。 欺詐是指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目的是使他人犯錯,從而表達其意圖。
2.脅迫。 脅迫是指將來將要發生的損害威脅,或者通過直接引誘造成損害,以引起對方的恐懼,從而訂立合同。
3.利用人們的危險。 所謂利用他人的危險,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險情況或者迫切的需要,迫使對方接受一些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作出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意思。 利用人身危險的合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危險或緊迫性迫害另一方。
2)受害人出於困境或緊急狀態而訂立合同。
(三)違法者獲得的利益超過法律允許的限度。
4.重大誤區。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在表達意圖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事項的理解存在重大缺陷,其後果是行為人遭受了較大的損失,以致根本無法實現合同的目的。
5.明顯不公平。 明顯不公平是指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稱,造成一方當事人遭受重大不利。 一方利用其優勢或者另一方沒有經驗,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同等賠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公平。
-
1.可撤銷合同的含義: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確定的合同,但可以根據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要求,因當事人的意向表達不真實而失效。一旦合同被撤銷,它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的效力。
2.可撤銷合同的型別:
根據《合同法》,可撤銷合同有五種型別:
首先,合同是由於重大誤解而訂立的;
二是合同明顯不公平;
(三)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四是脅迫訂立的合同;
第五,利用他人的危險訂立的合同。
-
可撤銷合同的特點是:解除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由解除權人自由決定; 可撤銷合同是指意圖表達不真實的合同; 一方實施欺詐; 可撤銷的合同在被撤銷之前一直有效; 法律規定的其他特點。 處理方式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47條。
行為人有權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第148條.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猜測民法行為的,受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150條.
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促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第151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困境或者判斷能力不足,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明顯不公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
可撤銷合同可以撤銷的情況包括:
由於重大誤解而對上帝的信仰契約。 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在表達意圖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事項的理解存在重大缺陷,致使誤解者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或未能達到誤解方訂立合同的目的。
2.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 明顯不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利用另一方缺乏經驗,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和同等賠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以欺詐、脅迫或利用他人危險的方式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行為人有權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騙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
法律鏈分析:可撤銷合同的特徵如下:
1.可撤銷合同是指意圖表達不真實的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意圖的約定,即約定,要求當事人的意向表達是真實的。 但是,由於某種原因,合同雙方的意圖可能是不真實的。
2.由有權撤銷權的人行使撤銷權決定是否解除合同。
3.可撤銷的合同在被撤銷前一直有效,不因存在可撤銷因素而視為合同無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可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行為人有權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裁定拆除灶具的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訂立後,合同基本條件發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未預見到的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對一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明顯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響的一方可以與另一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
可撤銷合同的特徵如下:
1. 可撤銷合同是指意圖表達不真實的合同。
二、有撤銷權的人是否行使撤銷權撤銷合同,由有權撤銷合同的人自行決定。
3、可撤銷的合同在撤銷前一直有效,不得因合同中存在可撤銷的因素而視為無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
可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法律以法律為基礎]。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行為人有權基於重大誤解,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
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可撤銷合同是指意圖表達不真實的合同; ,2.
由有權撤銷權的人行使撤銷權決定是否解除合同。 ,3.可撤銷的合同在被撤銷之前一直有效; ,4.一旦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合同就從一開始就無效。
解除合同的權利的排除期限為一年。 一般當事人應當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因重大誤解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90日內行使撤銷權。
被脅迫的當事人,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當事人知悉撤銷理由,並以自己的行為明示或者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因一方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過錯方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應當返還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 不能退還或者沒有必要退貨的,按折扣價賠償。 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各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7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8條.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9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另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50條.
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致使另一方違背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意圖的,被脅迫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
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首先,可撤銷合同不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這意味著合同已經簽訂或合同內容不符合合同當事人的個人意願,當事人可能因某種原因而簽訂合同,但不是自願的, 如因脅迫、欺詐、重大誤會或利用他人危險而被迫簽訂合同,則可以撤銷開申合同;
二是享有撤銷權的合同當事人是否解除合同,由他決定是否撤銷合同,由他決定,不一定非要撤銷,尊重他個人意願,如果當事人不提出撤銷僑約請求,法律不會強制干預;
第三,合同在撤銷前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只有當有撤銷權的人行使撤銷權時,合同才自始無效,不承擔法律後果。
《合同法》第54條。
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列合同:(一)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的。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圖訂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當事人要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和睦。
-
比如合同規定,對方沒有履行合同,拖欠的勞動合同部門工資必須用五險一鍵滾存支付,他違反了,所以合同可以撤銷
-
可撤銷合同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存在欺詐、重大誤解、不可抗力和情況變更,可撤銷合同需要通過訴訟程式履行,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一直有效。
兩者的區別在於,解除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或原則的合同,是具有法律賦予撤銷權的合同; 合同終止是指雙方自行終止合同或滿足約定的終止條件的合同。 解除合同本身是有些違法的,解除合同本身並不違法,只是客觀上是被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