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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有關史料記載。 是的,你必須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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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奴的身份是不自由的人,這個人屬於主人,代代相傳,理論上主人可以隨地轉讓,但生命和肢體受國家法律保護,不能受到損害。
莊園制度與農奴的奴役聯絡在一起,農奴失去了自由地位。 雖然他們遭受了經濟剝削,但他們的生活更加安全,領主保護了他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莊園城堡可以為農民提供庇護。
在9世紀和10世紀,外國入侵頻繁,社會不穩定,保護比自由更重要。 羅馬人專注於私法,而德國人則專注於公法。 領主對農奴的保護屬於羅馬法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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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晚期,隨著西歐經濟的發展,地租的形式從勞租轉變為貨幣地租。
農村的自然經濟受到商品經濟的衝擊,封建領主開始以資本主義的方式經營農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本世紀的英國圈地運動。
劉景華教授在研究中世紀西歐城市程序時,也注意到地租轉型對相關領域的影響,這為我們清晰分析這一歷史現象的動機和性質提供了支援。
1)封建地租是建立在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超經濟強制關係,地主直接剝削農民或農奴,因此封建地租反映了地主直接占有農民與飢餓農奴的剩餘勞動之間的關係。
2)資本主義土地所有制的特點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分離,資本主義地租體現了土地所有者、農業資本家和農業雇傭工人之間的經濟關係。農業資本家和農業工人處於買賣勞動力的契約關係中; 農業資本家支付租金以獲得土地使用權。
(3)資本家地租是農業資本家支付給地主的剩餘價值中超過平均利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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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紀早期,西歐的封建莊園制度有一種基於奴役的地租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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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並給您以下答案: 西歐莊園主與農民的僱傭關係是指西歐莊園主雇用農民為他們種植莊園內的莊稼,並支付他們一定的工資。 這種僱傭關係在西歐的莊園主和農民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不平等,因為莊園主擁有土地和財富,而農民只有勞動力,他們只能以低廉的價格接受莊園主的僱傭。
這種不平等的僱傭關係導致了農民的經濟困難,農民收入水平低,工作條件也差,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發展自己的生活。 解決這種不平等的僱傭關係有很多方法,首先,莊園主應該提高農民的工資,使他們的收入水平更高,以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 其次,莊園主應該改善農民的工作條件,提供更好的工作環境,給他們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發展自己的生活。
此外,莊園主還應該提供更多的培訓機會,讓農民有機會學習新技能,以提高他們的收入水平。 個人小貼士:西歐的莊園主和農民之間的僱傭關係是不平等的,莊園主應該提高農民的工資,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為輝煌提供更多的培訓機會,以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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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歐的農奴制
西歐封建社會中取決於農民經濟地位、法律地位等的綜合制度。 農奴一詞來源於羅馬人對奴隸的稱呼——servus,是屬於主人的農業勞動者,社會地位很低,在許多方面受到封建領主的剝削和奴役。 農奴世世代代耕種自己的莊園,但沒有土地所有權,為了使用土地,他們不得不為封建領主做繁重的勞動,一般每週三天耕種領主自己的營地。
農奴可以結婚,有自己的家庭,經濟獨立,可以維持自己的繁衍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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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地位的角度來看,農奴是不自由的人,他們的身體屬於他們的主人,代代相傳。 他們的生命是有保障的,他們的主人不能隨意殺死他們,但他們可以買賣、轉讓、交換或贈送給別人(事實上買賣農奴的案例並不多)。 農奴負責繳納表明個人不自由的稅款,例如婚姻稅(理論上,當農奴與另乙個莊園或地位比他高的人結婚時支付)、遺產稅(意味著農奴的財產屬於所有者)和人頭稅(起源於農奴必須獲得主人的許可才能離開莊園謀生)。
農奴在法律上與主人沒有平等的地位,他們由主人審判,但他們無權起訴主人,國家法院不審理農奴案件。 農奴不被允許在軍隊服役,也不被允許擔任教職。
1)政治:農奴獲得人身自由。
從法令頒布之時起,農民就被賦予了自由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的人身自由權。 此後,地主不再被允許將農民作為牲畜和器皿買賣和交換。 但是,地主在經濟之外對農民的脅迫並沒有完全消除。 >>>More
周實行封建制度,諸侯除了進貢、侍奉、保衛外,還要對周王室負有義務。 它還享有封地內的行政、司法和軍事指揮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