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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由雙方協議分配,協議未達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女人和無辜的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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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繼承財產的分配如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繼承或贈與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除非有明確表明它歸一方所有,否則如果明確說明它歸一方所有,則它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情況下不能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依次為:(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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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的分配也因財產性質而異,具體內容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
1)一般應平分,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不同,屬於個人物品,一般為個人所有;
(二)分居、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歸管理方和使用方所有;
3)發生重大差額的,取得較多財產的一方應當以與差額相等的財產補償對方;
2、婚前雙方已修繕過一方擁有的房屋
屬於另一方的乘法份額,由房屋所有人以折扣價補償給另一方;
3. 通過婚姻取得的財產:
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對方因要求財產而生活困難,可以酌情退回;
4、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的自然損害:
一方要求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賠償的,不予支援;
5、夫妻之間的財產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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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農村夫妻的婚前財產”,這很容易理解,也就是說,一男一女結婚前,在農村買過車、買過房或蓋過房子,都是個人財產。 2.“父母去世後,遺囑決定男女繼承的財產”,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父母去世後,生前的財產由子女繼承,如:
女方是獨生子女家庭,父母100歲以後,遺囑確定財產屬於女兒,所以男方不能分配,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3.“父母給孩子的財產”,在農村地區,確實有一些父母因為兒子的結婚需要,掏出全部積蓄,去城裡買房,而父母花錢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就是孩子的名字,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會被視為父母給孩子的財產,屬於個人,無論誰負責,出於什麼原因離婚,一方無權分割,如果父母給首付,婚後夫妻共同還債, 這種情況就不同了,比如男方父母交了首付,產權登記在兒子名下,婚後夫妻倆一起還貸,那麼房子的產權還是歸男方所有,女方只能拿到一部分賠償。4.“夫妻生活用品”,男女結婚後,都會有自己的生活用品,比如:
男人穿的衣服。 鞋子等等,......、化妝品、珠寶等,女性使用等,......,當然是個人財產,如果是很貴重的物品,那就單獨處理。 5.“夫妻一方的賠償金或醫療費等”,在農村,很多農民在外面從事高風險、汙染性強的職業,如果在工作期間,丈夫發生意外,公司按規定給予賠償,那麼這筆錢,在離婚時,就屬於一樑缺人的財產, 而女方無權分割,畢竟牽扯到男方的人生和後續的人生問題,也是很合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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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就婚姻財產作出特別約定,則夫妻雙方婚後獲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但法律上有一些例外,例如配偶一方因身體受傷而獲得的醫療費用補償、復員軍人獲得的復員費用、 以及父母一方僅向配偶一方捐贈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為夫妻雙方的一半,但個人的婚前財產和婚後僅一人獲得的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只能由夫妻一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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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夫妻對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共有財產的定義:
夫妻雙方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和處分。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以下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者配偶一方的工資、獎金、津貼和其他工資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3) 配偶任何一方或配偶一方通過其智財權獲得的收益。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能夠取得的財產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者夫妻一方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18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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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39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 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在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遇到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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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沒有約定婚姻財產或協議無效的,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依法分割。 但同時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隱匿、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分得較少的份額或者不分份額。
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分。 ”
《婚姻法》司法解釋3(徵求意見過程中)“第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遺產,但尚未實際分割繼承人,另一方當事人在離婚時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 人民法院不予處理。離婚後,遺產由繼承人分割,對方要求分割前配偶繼承的部分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
根據上述規定,夫妻雙方尚未處分的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後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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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能證明為個人財產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不能證明的,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當然,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解決。 如果你有孩子,你應該考慮子女撫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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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財產在8年後被視為共同財產,其他物品在4年後通常被視為共同財產。 一分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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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共有財產的,按照平均分配原則處置。 個人財產在婚前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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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共同財產平均分配原則。 婚前財產不涉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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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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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