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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婚前沒有對你的財產進行公證,則認為婚後是共同財產,所以你也可以獲得財產的一部分。
無論過了多少年,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都不會因為婚姻時間長短而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樓上的兩人是不對的。
作者:Venus Lily - Bangyan Level 12 5-7 20:02
如果丈夫在婚前購買的房屋是一次性支付的,則婚後仍是男方的個人財產,不能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通過: HU500108 - CEO Level 14 3-15 09:51
首先,我來解釋一下,那個叫“hu500108-CEO14級”的人是乙個法律盲人,我看出他的很多錯誤都是錯的,所以不要相信他的話。 他的錯誤可以在“飄落的落葉——魔法學徒1級”提出的“住房共有權問題”和“買二手房的程式是什麼”提出的“正綠布-試用期1級”中找到。
賣家是房子的原主人,我需要交什麼稅??? 緊急!!! 是的,他只是胡說八道,乙個法律上的盲人什麼都不懂!
這樣的人誤導這裡的所有人是一種禍害!
繼續您的問題:
如果該財產在婚前原本屬於一方,婚後長期共同使用,則該財產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最高法院對這個問題有司法解釋,但這是原則性規定,高等法院沒有明確規定“婚後長期同居”應該多長時間。 在審判實踐中,它通常是自由裁量權。
以下是對您的問題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前原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婚後夫妻長期共同生活的財產的信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1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1月28日公布。
2 90 分鐘 Ta Zi No. 53.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貴院《蘇發(閔)發1990年字第104號關於江家正、江淑芳、徐文英等人分析財產繼承案》已收到。
經研究,我們同意貴院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江松琴與許文英結婚後共同生活20年的事實,根據我院8月30日關於實施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精神, 1984年,婚前原屬於江松琴的個人財產,應視為他與徐文英夫妻共同財產。江松琴去世後,屬於江松琴的那部分,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割出來的,應視為江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按照繼承後繼承的原則繼承。 每筆遺產的具體金額可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作者: crownking1983 - Tong Sheng Level 1 3-15 18:22
我終於找到了它的評級。 如果婚前不做公證,離婚後還是他的個人財產,那麼廣大的好女人就吃不了多了。 難道他們每個人都是密謀反對該男子的財產,而該男子的財產值得特別保護嗎?
我原本在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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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3年後,屬於共同財產,除非男方在婚前對財產進行了公證,而且這種公證只需要乙個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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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婚前財產,男方也不能分,有什麼損失,你還想著別人的婚前財產,想都別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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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的房子是男方婚前的財產,離婚後女方不能分享。
除非丈夫在婚前購買了房產,但抵押貸款尚未還清,而妻子在婚後共同償還了債務,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女方可以獲得財產的份額及其增值部分。 作為男方婚前的財產,房子與女方無關,也沒有辦法分享房子,這是新婚姻法的最新規定,是對婚前財產的保護,也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最新闡述。
其實在我看來,這是一種合理的分配方式,畢竟有報酬就會有回報,男方的婚前財產怎麼可能給女方呢? 這是不合理的,當兩個人一起付出時,所賺的財產可以分配,否則,任何努力都可以不付出代價,這就改變了婚姻的本質,婚姻本身就是兩個人相互扶持的。 這是乙個不付出就不斷共同努力走向美好未來的過程,但如果涉及到婚前資產的平分,很多人可能會走上通過結婚來改善財務狀況的道路,這是乙個不好的跡象,也是乙個不道德的過程。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不能分配的專案,確實保護了財產持有人,也讓有心人無法利用,這是乙個很好的法律規定,很多人都支援,作為婚前財產,確實不應該包括在內。 這對婚前財產持有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我們也提倡大家在婚前做財產公證,這樣在婚後共同奮鬥的過程中,兩人就會有前進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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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因為房子是男方婚前的財產,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女方離婚後無法得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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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你不能。 既然是男方的婚前財產,房子還是屬於男方的,離婚後女方無權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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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因為房子是男人的個人財產,所以不能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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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離婚後,女方不能參與財產分割。 個人婚前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也不能分割。 夫妻婚後積攢的錢算是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智財權收入; 4、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津貼以及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傷害而取得的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一方生活用品; 5.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 6868 下列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認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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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親愛的您好,男方婚前財產離婚時,女方一般不能分割,除非男女之間有特殊約定。 婚前財產歸夫妻雙方個人財產所有,離婚時個人財產不得分割,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夫妻個人財產不得因夫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子是男方在婚前買的,女方離婚後無權分割財產。
親愛的您好,男方婚前財產離婚時,女方一般不能分割,除非男女之間有特殊約定。 婚前財產歸夫妻雙方個人財產所有,離婚時個人財產不得分割,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夫妻個人財產不得因夫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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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是相當正確的。 你說的新《婚姻法》其實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指導法官審理離婚案件。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引起強烈反響的原因有以下幾個:
首先,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其中第六條規定:“婚前一方所有、婚後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財產,八年後具有較高價值的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 四年後有價的生存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2007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財產權的歸屬是法定的,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因為婚後夫妻共同使用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2011年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必須根據《物權法》進行調整。
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除非是贈與的,否則不會成為共同財產。 在離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分割婚姻期間形成的共同財產,但不分割婚前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認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使用權住房與如何分配無關緊要。 如果暫時無處可去,請徵得婆婆的同意,看看能不能繼續住在這裡; 如果要離開,可以要求老公的家人補償你一筆錢租房,具體金額要看協商結果。
婚前個人住宅,婚後可以加上配偶的名字,但不註明可以寫小份,夫妻財產可以平分。 這是你的婚前財產,即使你寫了你配偶的名字,一旦離婚發生並出現糾紛,如果你能證明這是婚前財產,你就不能參與離婚分配。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內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所有,離婚時應當看夫妻雙方是否就不動產的所有權達成一致, 約定按協議分配不動產的,約定不動產由夫妻共同擁有的,由夫妻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女方和無辜的一方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如果沒有約定,財產屬於男方婚前財產,女方不參與分配。 >>>More
您好這位朋友,如果您離婚了,那麼房地產證書屬於男人,但孩子跟著男人,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遺產由孩子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