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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和當地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所有權和收入歸屬關係。 產權和利潤歸誰所有,收費標準按照價格局的規定執行。 如果社群內停車位的產權歸開發商所有,則收益應歸開發商所有。
人防車位收入歸人防局所有,公共場所停車位收入歸業主所有。 物業只代業主管理,收入要單獨核算,具體物業要看物業和開發商和人防局和物業委員會怎麼談,乙個業主你沒辦法忍住說你不交停車費, 除非物業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雙多數表決形成決議,決定所有業主對停車位的公用部分不收費,否則物業總是可以收費的,說白了,物業收取的錢並不全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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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房地產行業,將民生問題的設計交由社群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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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物業,讓社群直接管理業主委員會。 實行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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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太亂了......現在有必要明確居民在支付物業費後有權獲得哪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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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無法無天,我這3600年都過,太機坑了,沒人能管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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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是屬於業主的,為什麼外人要收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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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國家盡快出台一系列措施,取締亂收物業收費的現象,社群是業主的大多數,物業是業主的代理經理,對於廣告費的收入,停車費屬於業主,很多物業都收取了業主的管理費, 根本不要解決業主的實際問題,主次明確,物業必須全心全意為業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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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業主收取停車費是極其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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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家裡有共享區域,為什麼還要為自己的地方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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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知道物業收費的原因是什麼,現在物業只收錢,其他的都不負責,真希望大家聯合起來,把這個所謂的物業開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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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買房的時候,你買的是共享區域,如果再充電,是不是二次收費,如果車子劃傷了房產,會不會給預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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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空地歸業主所有,物業無權收取停車費。 此外,財產是為了錢,他不是為了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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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應該被取消,他是社會不穩定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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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收費,你沒給他們物業管理費嗎,想重複收費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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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開具正式發票,我會付款。 因為它是可以報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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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都是善解人意的人,但他們仍然被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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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應該被取消,錢不應該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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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就是收費,收費後物業的義務是什麼,收不了錢,什麼都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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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和業主總是對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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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財產,社群一天都活不下去! 業主和財產不應對立。 社群收取停車費是不合理的,但應該理解,一些管理費是針對超時和超停收取的。
關鍵是收費要公示,收費屬於公眾,包括社群廣告(只有電梯廣告,每個社群每年至少10萬元),這些收入要攤銷到業主的物業成本上,社群設施和管理要改善。 業主應配合物業的理解和支援,及時足額支付物業費,這是物業運營的基礎。 業主拖欠,西家不還款,物業不可持續,服務不可能。
物業只在乎收費,無視服務,無法生存。 乙個好的社群必須是兩者之間互動的良性迴圈,越來越好。 如果你的服務到位,我就不付錢,如果你不付錢,我就停止服務,造成惡性迴圈。
這是乙個雙邊問題,不是指責一方那麼簡單。 願所有社群和睦相處,和平與滿足地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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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輪不到他,他只是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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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問題是物業公司與社群物業委員會有協議或合同,全國的關鍵問題是物業委員會是否保護了業主的利益。 如果物業委員會與物業簽訂合同或協議,約定物業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社群已經授權物業有權收取停車費,此時已經有法律依據, 因此,社群物業委員會在社群的管理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什麼很多社群物業管理公司會覺得自己魯莽,對不作為或與社群物業委員會勾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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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費包括管理費和停車費。 如果他買了乙個停車位,他只能收取管理費,他會負責偷竊、刮擦、刮擦等。 如果該車是車站小區業主的公共區域,則可以合理收取物業費用,但大部分款項屬於所有業主,作為汽車損壞路面的維修,一小部分由物業管理進行訂單維修。
目前還沒有法律法規。 應與所有業主協商收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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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物業與業主的關係,業主就是社群的業主! 物業只是乙個保姆,為業主服務! 酒店無權收取任何費用!
只有在業主委員會的授權同意下,才能對物業進行收費! 但費用應該由所有業主擁有! 而且隨便收取財產費用並由財產擁有是違法的!
業主有權拒絕付款! 想想看,你的家庭照顧者會向你收費,這太荒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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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社群的事務,乙個是物權法,乙個是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因地而異,又不是法律,另乙個是社群的產權合同,雖然層次低,但也有一定的約束力。 社群停車費有這些方面。 停車位歸開發商所有,業主支付租金和管理費。
停車位是業主自己的,業主支付管理費。 停車位是小區業主擁有的公共停車場,業主除租金外,還要支付管理費。 該租金和管理費按當地價格指南執行。
管理費的分配反映在物業合同中。 小區內有停車、車位內部合同,車輛損壞和丟失由物業負責,但不一定賠償,這與外面的停車場不同,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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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為服務型企業,服務內容由業主委託。 房東委託您,您在房東委託範圍內提供服務,您有權收取費用。 對於公共停車位,如果業主不委託您提供管理服務,您無權收費。
現在絕大多數物業公司都出現了嚴重的錯位,把自己當成主人,為所欲為,擺脫不了,成了地痞流氓。 此外,業主也要自律,你不是個人業主的業主,你無權對財產發號施令。 業主是物業的業主及其授權業主委員會。
產權糾紛持續存在,主要是因為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職能和權力尚不完善,需要通過立法解決。 業主委員會需要有審議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投訴機構、資金、專項委員會、外部獨立委員會,才能真正發揮社群管理服務和維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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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策偏向於物業,雖然業主將車停在共享區域,但他們確實收取管理費。 至於你不付錢,沒有執法機構會照顧,這是為了嚇唬業主。 只有他們告上法庭才能由法院裁決,但就算法院裁決,你還是不能賠,畢竟這只是民事糾紛,他跟你也無能為力,至於其他部門只能調解,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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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開發商未計入銷售成本且共享區域的停車位或車庫的所有權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可以通過**、贈與或租賃等方式同意將其使用給社群業主。 在這種情況下,上述停車費應根據協議歸開發商或業主所有。
2、開發商使用業主共同擁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停放車輛和收取費用的,收益應由所有業主共享。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使用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裝置經營的,經有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同意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取得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擬在建築分區內停放車輛的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由雙方通過**、租賃、贈與或租賃的方式約定。
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上占用由業主共同擁有的停車位,用於停放車輛,屬於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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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車費是屬於業主還是物業。
1.停車費歸業主或物業所有,視情況而定
1)物業收取的停車費主要用於營業成本、酬金和利潤;
2)如果停車位由所有業主擁有;然後,收取的停車費的部分利潤應歸所有業主所有;
3)如果停車位的面積不計入總建築面積,則為獨立單元,不屬於公共使用空間,因此不能判斷為業主共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建築分區內的道路屬於共有人。 建築分割槽或簡約範圍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綠地或個人明示所有權除外。 建築物分區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室屬於共有人。
第275條.
在建築分割槽中,規劃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應由雙方通過**、贈與或租賃的方式達成一致。
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由業主共同擁有的停放車輛,屬於業主共有。
2. 物業費的構成是怎樣的?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費用;
2、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運維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的綠化和維護費用;
5、維護物業管理區秩序的費用;
6、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7. 物業的公共部分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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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所有業主擁有的住宅區規劃的露天停車場,可以收費; 在開發商的地下停車庫和停車場臨時或長期停車,如果沒有購買停車位,則需要向開發商支付費用; 在上述區域之外,物業管理公司或開發商如沒有規劃的露天停車位,而是公共道路和綠地,則無權收取停車費。 事實上,小區不收取停車費,物業服務合同中一般都有相關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一般不包括停車管理服務費。
停車服務是一項特殊服務,這項服務只收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定棗襪經營的,經有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取得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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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業主的停車位還是物業的停車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5條。
在建築分割槽中,規劃的停車位和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這些停車位應由雙方通過**、挖掘、搜查或出租的方式達成一致。 在道路或者其他由車主共同擁有的場地上占用停車位停放汽車,屬於車主的共同所有權。
這顯然是不合法的,根據《物業開發》的規定,小區內的車位歸業主所有,不應歸物業所有,如果有地下車位,應通過合法手段擁有,業主不交停車費,不讓入小區, 明顯違法,向當地**投訴。
開車的女人被乙個女人要求收費,然後她不停地給女人乙個理論,然後女人去找村里的管家。 但他們說,這是他們村里的規矩,他們必須付錢才能把車停在這裡。
看看你提議的這些費用。 我想這都是為了出差。 一般來說,這取決於您的賬簿下的費用科目是如何設定的。 >>>More
業主只需履行將裝修事宜告知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裝修押金的收取是任意收費,物業公司與買方建立了物業服務的法律關係,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 因此,在後一種情況下,有權要求物業公司退還押金;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拒絕返還物業,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其權利,但具體的訴訟方案需要結合相關證據進行研究和確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