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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的處罰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取締無證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無證經營活動規模較大,危害社會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無證經營活動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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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個體工商戶未經登記開辦企業,屬於無證經營。
1.對未經許可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2.對違反刑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品事故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不足以判處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無證經營活動規模較大,危害社會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4.無證經營活動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5.法律、法規對無證經營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從事無證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無證經營未明確規定的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7.明知是無證經營,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8.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無證、無證經營的,由調查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記錄在信用記錄中,並向社會公布。
9.偵查處理部門阻礙調查、處理無證、無證經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頒發營業執照。 公司營業執照的頒發日期為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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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的處罰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取締無證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無證經營活動規模較大,危害社會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無證經營活動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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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對未經許可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2.對違反刑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品事故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不足以判處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無證經營活動規模較大,危害社會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無證經營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無證經營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無證經營未明確規定的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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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的處罰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取締無證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無證經營活動規模較大,危害社會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無證經營活動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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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的處罰如下:
1、從事無照經營者,由查懲部門按照有關1050及規定予以處罰。
2、孫林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1050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1050. 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無證經營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3、明知是無證經營,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證經營的,由查懲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按照有關1050和條例的規定予以公示。
營業執照概述如下: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一定生產經營活動的證書。 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規定。
登記專案有:姓名、位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組成部分、經營範圍、經營模式、員工人數、經營期限等。 營業執照分為原件和影印件,兩者具有相同的1050效力。
原件應當放在公司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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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的處罰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取締無證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無證經營活動規模大,社會危害嚴重的,拆遷二萬元以下罰款二萬元;
無證經營活動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本鎮專門用於從事無證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局內腐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個人認為,對於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成品經營的,具體爭議在於《無證經營問題查處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無證經營處罰為準。 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會與《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混淆。 >>>More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擅自生產食品新增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予以沒收,沒收食品的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 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新增劑、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非法生產、交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價值不足一萬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物價值超過10000元的,處貨物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