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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對於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成品經營的,具體爭議在於《無證經營問題查處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無證經營處罰為準。 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會與《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混淆。
我認為,工商機關應當按照《無證經營行為查處辦法》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理由一:商務部2006年第23號令《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是現行法律法規中對成品油市場的專門規定。 部令規定,成品油經營資格,不論批發、零售、倉儲,均由商務部審核頒發,並頒發《成品油經營許可證書》。
爭議在於部令第38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一)無證經營、不合許可經營或者超出範圍經營的; 只有禁令,沒有具體的處罰。
此外,本文未指定證書的內容。 根據部令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商務部撤銷成品油營業執照的決定,商務部對沒有《成品油營業執照》的商業行為進行處罰,無權對營業執照進行約束。
理由二:對於591號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個人未查明危險化學品清單中是否含有帶有各種標籤的汽油和柴油,危險化學品的鑑別是其是否符合591號令約束的依據。 該命令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危險化學品和違法經營所得; 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可以看出,第一單其實是受各類營業執照的約束,並沒有對營業執照進行約束性調整。
因此,無論該精煉油是否屬於危險化學品,是否需要申請《成品油經營許可證書》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都是在從事經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直接約束力的商業行為證明就是營業執照。 對於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經營的無證經營型別,《無證經營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有詳細規定,《辦法》第五條、第十四條規定,工商主管部門應當查處禁止轄區內的無證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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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絕對是可以查處的,而且要按照你無照經營所得的收入來交罰款,至於怎麼罰款,罰款多少,就看工商局的心情和你的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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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機關無法查處。 根據《無證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商機關目前需要轉入新的《危險化學品條例》,工商機關沒有查處依據。 該行為由安全生產監督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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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商務部門能否按照《無證經營無證經營辦法》查處成品油無證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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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市場監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無證、無證經營的,應當由查懲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從事無證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無證經營未明確規定的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明知是無證經營,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無證經營問題查處辦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被提供經營場所或者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明知是無證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對無證經營的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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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成品油,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如果成品油經營需要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而未經取得許可經營成品油的,在嚴重公開出租的情況下,將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違法經營罪的違規物件應當是市場秩序,為保證對商品買賣和貨物進出口市場的限制,國家對上述物品實行營業執照制度;
2.客觀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特許經營權、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性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營業執照或者批准檔案,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3、本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梁懷雲所有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由故意組成,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行為人不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但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營業執照的,不按本罪處罰,由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違法經營活動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沒收財產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壟斷或者其他限制性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營業執照或批准檔案;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或者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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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成品油需要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而成品油未經取得許可經營,則構成違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下列違法經營活動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沒收財產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壟斷或者其他限制性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銀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營業執照或批准檔案;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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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成品油是否必然構成非法經營罪存在爭議。 無證經營成品油一般是沒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資質的經營。 全國各地法院的判決沒有統一的標準,但大多數地方法院都判定犯有非法經營者有罪,只有少數地方法院認定此類行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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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成品油,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擅自經營專賣或者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性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營業執照或者批准檔案,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 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非法經營罪的主體應當是市場秩序,為保證對商品買賣和商品進出口市場的限制,國家對上述商品實行營業執照制度。
其中,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是營業執照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的買賣不僅侵犯了市場秩序,也侵犯了國外管理制度。 本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所有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依法設立的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能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違法經營活動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物的: (一)未經許可經營壟斷、壟斷物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營業執照或者批准檔案;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或者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