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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權是公民的權利,而不是公民的義務。 投票權可以棄權。 XX在法律上的權利一般是指權利。 受教育權和工作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公民有這個權利。
解釋:
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參加選舉的權利,包括參與提名代表候選人,參與代表候選人名單的討論、審議和談判,參加投票和選舉。 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
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4條,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族群
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入學權。
和差別選舉。
新增:
我們公民的八項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自由;
4.批評、建議、上訴、控告、舉報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5.社會經濟權利;
6 文化和教育權;
7.婦女、老人和兒童受到國家的保護;
8.華僑、歸僑、華僑的權益。
我們公民的六項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3保守國家機密,4愛護公共財產, 5遵守勞動紀律和遵守公共秩序,6尊重社會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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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正確的
選舉權是指中國公民依法參加各級全國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權利,包括參與提名代表候選人,參加代表候選人名單的討論、審議和協商,參加投票和選舉。
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這一例外情況適用於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選舉權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 平等和差別選舉。
1. 平等權。
2.人身自由。
3.政治權利和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5.監督權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6. 社會經濟權利。
7. 教育、科學和文化權利和自由。
8.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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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參加選舉的權利,包括參與提名代表候選人,參加選舉,討論、審議和談判代表候選人名單,參加投票選舉。
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這一例外情況適用於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選舉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 平等和差別選舉。
不是每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中國國籍、政治權利和達到法定年齡。 因此,要符合“18周歲”,還必須享有政治權利,必須是中國國籍公民才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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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所有年滿18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這一例外情況適用於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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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沒有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這一例外情況適用於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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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就是它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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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 在我國,年滿18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無民事行為能力者和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
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參加選舉的權利,包括參加代表候選人的提名,參加代表候選人名單的討論、審議和協商,參加投票選舉。 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 被選舉權是指國家公民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條 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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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不是法律承認的權利,而是人民通過法律創造的權利,是與人民主權聯絡最緊密的權利。
選舉權是指公民參加選舉的權利,包括參加代表候選人的提名,參加代表候選人名單的討論、審議和協商,參加投票選舉。
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
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這一例外情況適用於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選舉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平等選舉和延期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 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
每個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不得歧視信教或者不信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有權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瀆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控告、控告、舉報,但不得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
對公民的投訴、控告、舉報,必須由有關國家機關查明事實,負責處理。 任何人不得壓制或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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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選舉權不是憲法承認的權利,而是人民通過憲法創造的權利,是與人民主權聯絡最緊密的權利。
其權利屬性表現在它的放棄性、利益和意志上,它的權力屬性表現在它決定他人利益和命運的能力上,但投票權的正確屬性和權力屬性是不完整的。 選舉權是一項個人權利,而不是集體權利。 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和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格尊嚴不可侵犯、居住不可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私隱受法律保護;
(五)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舉報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勞動者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工作能力而獲得國家和社會社會保障和物質援助的權利;
7. 社會和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 婦女的受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子受國家保護;
10、僑僑、歸僑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凡年滿十八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這一例外情況適用於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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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這個原則可以用以下幾種方式來理解:
1、從法律關係的角度來看,權利和義務同時產生,是一對對應的範疇。 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
2.從法律關係主體的角度來看,一方面,公民不僅是權利的持有者,而且是義務的承擔者。 既不存在獨立於義務而存在的權利,也不存在可以獨立於權利而單獨履行的義務。 因此,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定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公民既是法律權利的主體,也是法律義務的主體。
3.從中國的角度來看,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相輔相成的。 公民權利的充分實現,可以喚起人民當家作主的責任感,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自覺承擔起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 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它反過來又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凡年滿十八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這一例外情況適用於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
所有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九十七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縣、市、市、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數和代表的產生方式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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