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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規定中的問題,那就是相關原則和原則的構成及其主要學說,例如犯罪合法性原則、原則的定義及其幾種含義,如禁止類比、禁止殘忍刑法、禁止重複法律、 等等,然後是主要觀點、主觀和客觀理論等,最好在我國刑法中加入相關規定,當然也要看題目本身在問什麼,如果是作文題,越詳細越好。
至於分條文的題目,要結合案件情況陳述犯罪罪名,通過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犯罪變化的主觀性、客觀性,逐一對應,再考慮是否有減輕情節和預期可能性等定罪理論,對其量刑作出判斷, 當然,如果是多罪犯罪,就要考慮是合併處罰還是選擇較重處罰的問題,此外,還需要考慮一些特殊犯罪對主體和主體的要求,以決定其定罪和量刑。
這是我去年參加考試的一些個人經歷,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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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從問題開始。 回答您想要的任何問題。 如果需要解釋,則需要仔細分析案件,應用法律解釋,並列出案件中適用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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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要結合案例,法律規定要說清楚,案例可以結合法律規定來分析,簡單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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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人都構成搶劫。
搶劫; C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269條,因此構成搶劫罪;
雖然甲和乙沒有直接對丙實施暴力行為,但由於甲和乙事先與丙溝通了盜竊的犯罪意圖,並且當他們與丙共同實施有預謀的犯罪行為時,他們清楚地知道丙對他人實施了暴力行為,並允許他們這樣做, 因此,可以適用對共同犯罪的一部分負全部責任的判例來確定甲、乙、丙共同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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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共同犯罪。 雖然談判是關於盜竊的,但在行刑過程中,當遇到有人時,他當場使用暴力消除抵抗,搶劫財物,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雖然只有丙參與了暴力事件,但甲和乙都意識到了這一點,承認並配合,共同實現了財產的非法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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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人都是轉化搶劫的共同肇事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實施盜竊、詐騙、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藏匿贓物、拒捕、銷毀罪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進入家中搶劫房屋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涉案金額巨大的搶劫案;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人、警察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應急救援、救災物資的。
雖然他們一開始就同意實施盜竊,但他們都是肇事者,構成共同犯罪。 然而,投訴人拒捕,並以暴力阻止被告人的行動,結果演變成搶劫。 根據部分行為和集體行為的原則,A和B也轉化為搶劫。
於是三人就構成了共同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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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
3、王武構成犯罪。
2、張三搶奪,王武搶斷。
3. 搶奪罪符合三個要件:(a)脅迫行為(包括醉酒和醉酒)足以使被害人無法反抗(c)獲得他人持有的財產。
就行為而言,盜竊就足夠了,非法轉移他人擁有的財產就足夠了。
4.緊急避險。
5.有危險發生、正在發生、犧牲小利益換取大利益、必要性、規避風險的意圖,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受到限制(如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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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3、王5構成犯罪,2.張3構成搶劫罪,屬於以其他方式(迷惑、醉酒)使被害人失去抵抗力並拿走錢財的搶劫罪,王5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使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產成為自己的財產為非法目的, 侵犯所有權或佔有權, 3.B 確立了緊急避讓, 4.緊急避險,要求 1) 存在危險且不限於違法行為, 2.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案, 3.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遭受的危險,正當抗辯可以小於、等於或大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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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樓層。
2、張三構成搶劫罪,王武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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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構成縱火罪。
2.縱火罪的標準已經完成並未遂"獨立燃燒說",即被點燃的物體是否可以在沒有外力幫助的情況下獨立燃燒,顯然紗線已經燃燒過,可以自行燃燒,但速度較慢。
2.要構成火災罪,他應該意識到在紡織廠亂扔菸頭可能會造成災難,但由於疏忽而沒有意識到這一點,這構成了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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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
答:乙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分析:本專題涉及財產犯罪的理論和因果錯誤的確定。 首先,在侵害財產罪中,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成立獲取罪(如盜竊、搶劫、搶奪、欺詐等),否則,破壞財產罪成立或無罪。
那麼這就要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構成,而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兩部分,一是排斥的意圖,即達到妨礙他人使用財產的意圖。 相反,它意味著使用,即根據可能的用途使用和處置財產。 本案中,乙僅具有排除意圖,即通過毀壞甲的手機,甲失去手機的使用權,因此乙的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罪成立。
假設B的行為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但問題出現了,B毀壞了它,但B設想在走出A家後毀壞了它,但實際上剛到門口就毀壞了手機,從行為的角度來看,B開始實施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因為B帶著手機走出去, 並且存在對A的手機造成損壞的迫在眉睫且真實的危險),但由於實際結果與加害人預期不同,因此根據因果誤差進行處理。也就是說,故意破壞財產。
假設 2:答案:B 的行為犯有故意毀壞財產罪。
分析:基本原理與假設1相同,但有一點需要注意,那就是乙沒有砸碎甲的手機,本案能否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 但言下之意是肯定的,因為破壞不僅僅是物理損害、損失。
它還包括效用損失。 例如,在本案中,甲的手機是供使用的,但乙排除了甲使用其手機的意圖,這實際上相當於甲沒有這部手機。
假設3:答案:如果B的行為不考慮金額,則成立貪汙罪(貪汙罪所需的金額為10,000元)。 但就案情而言,B無罪。
分析:與前面對財產犯罪的分析一樣,此時乙不僅有排除的意圖,而且有剝削的意圖,手機對甲來說是一件被遺忘的東西,被遺忘的東西是指沒有該人意圖而不為他人所有的東西, 並且被行為人意外占有(即不基於委託關係)占有或占有人不明。然後,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占有被遺忘的物品,盜用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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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1:這是一起事故,不構成犯罪。
假設2: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假設3:構成盜用罪。
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用我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本法規定犯罪的,適用本法,但最高刑為三年以下的,不予追究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罰。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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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毅先生持有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學位。 我自稱當過兵,所以說話比較粗俗,有時我不覺得自己像個醫生,但我也是這麼認為的。 經常說話驚人,偶爾來一些反動的言論,在他的課堂上聽起來很生動,而且案例也挺搞笑的,反正A男B總是被埋在地下,各種被埋葬。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