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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西方法學派,有以下說法:
1.自然法學派
1)關於法律的性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本質上是客觀法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法則為基礎,客觀法則是宇宙、自然、物和人的本質,是“理性”的體現。
2)法律是永恆不變的自然性、自然性、社會性和合理性。真正的法律應該與理性相一致,特別是與理性相一致,或者以理性為基礎,理性是永恆不變的,具有普遍適用性。
3)法律的功能和宗旨是實現公共意志和正義。
4)法律及其思想應該與人們的價值觀和道德相一致,自然法是人類追求正義的絕對標準的結果。
2. 實證主義法學
1)著力分析真正敏感的法則或“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即國家制定的法律“國家法”,而不是某種自然法,因為這種法是可以憑經驗感知的,是真實存在的,所以又稱實在法或實在法。
2)實在法或國家法是由法律規則組成的,是法律規則或法律規範的體系。
3)法律是中立的,與價值無關,也就是說,它是一種純粹的技術和工具性的東西。“惡法就是法”。
4)立法機關制定的一套好的法制規則,即形式上合理的法則體系,旨在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執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機器,不應有任何自由裁量權。
3. 社會法學院
(1)法律本質上是一種社會秩序,真正的、首要的法律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立法中的秩序或人類結合的內部秩序。
2)法律與國家之間沒有不可分割的聯絡,不一定是由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機關制定和實施的,有國家缺席、地方有法律。
(三)法律決不是單純的規則體系,而是由規則、原則、政策等多種複雜要素組成的,法律本身絕不能是簡單的規則。
4)法律不僅是乙個規則體系,也是乙個過程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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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學派高度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高度重視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
分析法學派是指以實際法律現象為視角,以功利主義哲學為理論基礎,以實證研究為基礎研究方法,以邊沁、奧斯丁為主要代表,在實證法資料的基礎上進行概念分析和邏輯分析的西方法學派。
社會法學派:從社會標準出發,將傳統的法學方法與社會學的概念觀點和理論方法相結合,研究法律現象,關注法律的社會目的和效果,強調社會利益的融合而不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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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學派高度重視法則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重視對法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
分析法學派是指西方法學派把目光投向實際法律現象,以功利主義哲學家為理論基礎,以實證研究為基礎的研究方法,以邊沁、奧斯丁為主要代表,在實在法資料的基礎上進行概念分析、邏輯分析等分析的學派。
社會法學派:從社會標準出發,將傳統的法律方法與社會學的概念觀點和理論方法相結合,研究法律現象,關注法律的社會目的和判斷效果,強調不同社會利益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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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學派是:1.自然法學派。 2.法律實證主義。 3.法律實用主義。
1.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起源於人的本性和理性,存在於自然法中。 他們強調道德和正義的基本原則,並認為法律應該符合這些原則。
自然法學派強調個人權利、正義和普遍道德價值觀的重要性。
2.法律實證主義:法律實證主義以實證主義哲學為基礎,主張法律研究與社會科學的聯絡。 法律實證主義者認為,法律應該被看作是乙個描述性的事實,可以通過觀察社會和法律現象來研究和解釋。
他們無視道德判斷,將法律視為對現實世界的客觀描述。 <>
3.法律實用主義:法律實用主義強調法律的實際應用和效果。 他們關注法律對社會的實際影響,強調解決問題、促進社會利益和法律的公平適用。
法律實用主義者注重法律的功利性和可操作性,強調法律的實際效果和結果。
法理學的含義
1. 法律是對法律的研究,涉及對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研究、分析和理解的領域。 它**法律的形成、適用和執行,以及法律與社會、政治、經濟和道德方面之間的關係。
2. 法律的主要目標是了解法律的性質、原則和價值,以及法律在社會中的功能和作用。 法理學通過研究和解釋法律文字、法律制度和法律實踐,幫助人們理解法律的規範和要求,為社會提供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和途徑。
3、法學研究範圍很廣,涵蓋刑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領域。 法學研究還包括法學理論、法哲學、法史、法制、法制等方面的研究。
4.法理學不僅關注法律的內容和規則,而且關注法律的適用和實施過程,以及法律對社會和個人的影響。 它涉及對法律制度、法律實踐和法律改革的分析和評估,旨在促進正義、社會秩序和法治。
5. 總之,法律是一門研究法律的學科,旨在理解和解釋法律的原則、規則和實踐,以促進社會的合法性和正義性。 其法律研究為社會決策、法律改革和司法實踐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方法論支援。
莊子,又名周,是戰國時期宋朝人,生於西元前369年左右,卒於西元前286年。 他是著名的哲學家、作家和道教的代表。 莊子生活在社會矛盾極其複雜的戰國時期,曾做過漆園官員。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