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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該法規的雜訊標準分為白天(6-22點)和夜間(22-6點)兩個排放標準時期,無論是白天還是晚上,如果雜訊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則屬於雜訊汙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雜訊,是指除工業雜訊、建築雜訊、交通雜訊外,人類活動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干擾的聲音。 第58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以下處罰金: (一)在城市雜訊敏感建築集中地區使用擴音器的;(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規定,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裝置,造成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度噪音的;(三)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房間排放環境噪音,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 第59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汙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金。
縣級以上人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依照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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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是干擾人們休息、學習和工作的聲音。
1)《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1. 在雜訊敏感建築集中在市區的區域使用揚聲器;
2.違反當地公安機關規定,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裝置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超大噪音;
3.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房間排放環境噪音,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
2)《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受到環境雜訊汙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責任糾紛、賠償金額糾紛,經當事人請求,可以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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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法》規定,只要產生的噪音干擾了市民的正常生活,產生噪音、擾亂人民群眾就是違法的。 居住區的夜間測量超過50分貝,二等居住區的夜間測量超過65分貝,如果超過晚上22點或直到第二天早上6點,就會打擾人們。 禁止在已竣工並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宇內,於法定假日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及平日下午六時至晚上八時進行噪音裝修及其他干擾作業。
其他時段的裝修應採取噪音控制措施,以減少對周圍居民的干擾。 避免在午休和傍晚休息時間施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58條:
違反社會生活中雜訊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發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噪音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法
第30條. 在雜訊敏感建築集中在城市地區的地區,禁止在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汙染的施工作業,但因生產工藝要求或特殊需要而必須進行的緊急維修、應急作業和連續作業除外。
因特殊需要需要連續經營的,須經縣級以上人員或其有關主管部門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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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法的規定包括住宅、商業和工業混合區,其中白天超過60分貝,夜間超過50分貝被視為滋擾; 在以住宅、文化和教育機構為主的地區,白天超過55分貝,晚上超過45分貝或更高,被認為是滋擾。
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汙染防治法
第9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音環境的義務,同時享有獲取聲音環境資訊的權利,依法參與和監督雜訊汙染的防治工作。
排放雜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雜訊汙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帆皮革兄弟會噪音汙染防治法
第2條. 本法所稱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交通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雜訊汙染,是指超過雜訊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造成雜訊侵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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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訊標準分為白天(6-22點)和夜間(22-6點)兩個時段的排放標準,無論是白天還是晚上,如果雜訊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則屬於雜訊汙染。
噪音滋擾法律和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有關噪音滋擾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1、噪音滋擾,是指超過雜訊排放標準或者未採取防控措施產生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2、違反雜訊汙染防治法律、法規,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生活,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罰款。
低頻噪音滋擾的法律要求是什麼?
《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本市城區內,施工過程中使用的機械裝置巧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汙染的,建設企業必須在專案開工前15日向縣級以上環境行政部門報告。 申報內容包括專案名稱、工程施工地點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雜訊值、採取的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措施等。
《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在城市地區雜訊敏感建築集中的地區,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汙染的施工作業。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不動產權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雜訊、光、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白天的噪音干擾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是在住宅區,允許的室外噪音水平是白天 50 分貝,晚上是 40 分貝。 根據國家規定,還可以分為,一等生活區的夜間測量在50分貝以上,第二類生活區的夜間測量在65分貝以上,只要在晚上超過22點或到第二天早上6點, 它擾亂了人們,這屬於噪音汙染。如在某處作出行為屬於這些類別,便會構成滋擾。
關於夜間騷亂時間的規定。
一等生活區的夜間測量在50分貝以上,二等生活區的夜間測量在65分貝以上,只要在晚上超過22點或直到第二天早上6點,就是在打擾人,屬於噪音汙染。 如果您所在的地方存在屬於這些類別的行為,則令人討厭。 根據國家規定,在住宅區,允許的室外噪音水平為白天50分貝,夜間40分貝。
如何抱怨打擾人民。
投訴騷擾有兩種方式:1.報警並投訴。 報警後,滋擾者會受到警告; 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致電當地環保部門投訴**進行投訴。
《妨害法》規定,只要產生的噪音干擾了市民的正常生活,產生噪音、擾亂人民群眾就是違法的。 居住區的夜間測量超過50分貝,二等居住區的夜間測量超過65分貝,如果超過晚上22點或直到第二天早上6點,就會打擾人們。 禁止在已竣工並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宇內,於法定假日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及平日下午六時至晚上八時進行噪音裝修及其他干擾作業。 >>>More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建造涉及改變建築物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裝修工程,責令改正。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