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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房企都已經很久拿不到兩證了,所以一定要安全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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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 預售物業的開發商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預售行為為違法行為,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視為無效,但如在提起訴訟前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它可能被視為有效。
[法律依據]。《城鎮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費,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根據預售商品房的計算,專案開發建設投入的資金已達到專案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確定了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六條。
對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證制度。 商品房預售條件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程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鎮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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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貿易公司預售系統的創始人是香港商人霍英東。 接下來,金投介紹了誰提出了住房預售制度。
1953年,霍英東提出預售,提倡分期付款。 該制度隨後從香港引入內地,並被載入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後的《城市房地產和山區早產管理條例》和《貿易公司預售管理辦法》。 此後,這種出售新房的方法被廣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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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開發商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證,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法律依據:《城鎮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實行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開發商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證,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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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我國最重要的市場——房地產市場的重要制度,我國商品房預售法律制度規定,商品房預售具有五個明顯特徵:
法律依據:一是預售商品房必須是作為商品房專案建設的住房專案,不能是某類社會福利住房,或社保、社會救助住房,也不能是部分單元內自建集資住房或城鎮居民在自有住宅用地上建造的非社會化、商品房。 因此,此類房屋具有明顯的社會化、商品化和公開銷售的特徵。
二是預售商品房是處於特定狀態的房屋,即必須是已經開工建設,處於正常建設狀態,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 既不是尚未開工的商品房專案,也不是已經建成投入使用的既有商品房,也不是長期停工無法繼續建設的“半拉”專案,也不是建成停工時無法預測或確定的商品房專案。
第三,預售商品房必須客觀存在,處於正常建設狀態。 也就是說,作為商品房,在建成交付之前,它並不存在於現實中。 因此,預售最顯著的特點是提前出售在建、尚未完工交付、實際上並不存在的房屋。
四是商品房預售商主體為專戶商品房開發商,必須是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企業,即具有法定和特定特徵的商品房開發企業。 買方是社會的不明主體,任何想要購買商品房預售的公民都可以成為商品房預售的買方。
五是商品房預售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必要的條件,特別是相關部門批准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向買方提供商品房預售資訊及相關法律規定,即具有法定公開性。
如果房地產市場取消預售房屋,超過75%的房地產公司將破產,這是假的,只能說取消預售房屋會給房地產企業帶來更大的財務壓力和更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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