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知識框架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8-10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不受他人干涉,在法律範圍內獨立行動的權利,不被非法逮捕、拘留,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不被非法搜查身體的權利。 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是公民最低限度、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 公民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事和思考,不受約束、控制或阻礙,是公民的人格權利。

    人身自由權的主要內容:

    身體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又稱行動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利益,不受非法限制、剝奪或者阻礙,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的權利。 身體自由權包括自然人自由處置其外部身體行為的權利。 非法限制、阻礙、剝奪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屬於侵權行為。

    以非法脅迫手段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對人身自由權的侵犯。 這是因為身體自由是自然人的基本公民權利,一旦被非法剝奪和限制,就是對他人行動自由的侵犯。

    道德自由權。

    思想自由權,又稱意志自由權和意志自由權。

    學生了解人身自由權。

    在現代社會中,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和利益從事合法的思考活動和觀察社會現象是前提,法律應該予以保護。 因此,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獨立思考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處置其內心思維活動的權利。 非法限制、阻礙自然人精神自由的,屬於侵權行為。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盜用、冒充他人名義,以信件、電報等方式欺騙、愚弄他人,損害他人財產、名譽的, 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司法解釋所描述的情形是以欺詐手段侵犯他人意志自由權的行為。

    正如學者們所指出的,欺詐是故意使乙個人陷入錯誤的行為。 要成立,欺詐必須是以捏造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是故意侵犯純概念的行為。

    因此,有意圖使受騙人陷入錯誤就足夠了。 脅迫是故意使用不正當的目的或手段來預示傷害並在人們心中造成恐懼。 欺詐和脅迫都是對自由權的侵犯,它們侵犯的是精神自由權。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嚴格來說,這是對他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如果當時學校有危險,比如發生火災什麼的,都會有非常嚴重的後果,所以最好向學校說明,學生放學後留在學校,情況可以通過批評和教育的形式得到改善, 但這種激進的行為是不能用的,希望學校對校警進行批評和教育,如果不反覆糾正,最好換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萬一學生發生人身事故,學校將承擔全部責任!

    向教育局投訴!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數不清。

    可以先向學校報案,如果沒有變化,那就留下足夠的證據,比如手機拍攝、錄音等,然後破校門衝出校門。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不得逮捕任何公民,並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商場的行為顯然侵犯了兩名女孩的人身自由:“禁止以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這句話說得很清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有憲法、民法和刑法。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 [一]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不得逮捕任何公民,並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誹謗公民; 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公民住宅;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保密。 人身自由的本質是尊重公民的個人生命,司法機關必須依法規定剝奪或者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杜絕任意逮捕、監禁、搜身等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國家法律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權和健康權。 例如,《刑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作了具體規定。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的”,“不足以判處刑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給予警告。 ”

    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人員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控制他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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