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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但民事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執行的依據]。
人民法院等機關作出具有支付內容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後,負有義務的一方必須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數額和方式履行義務,否則,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維護其合法的民事權益。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有執行依據,即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只能作為執行依據,前提是當事人未能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內履行義務。
1、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繳費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二)人民法院依照監管程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支付內容的民事裁定。 只有以下三種裁定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在先執行的裁定; 關於撤銷執行的裁決; 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以及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4.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和裁定。 它包括刑事和民事訴訟、罰款和沒收財產的判決和裁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自訴案件時作出的載有財產內容的調解書,也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
5、中國仲裁機構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和仲裁調解文書。
6.中國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 公證人可以證明檔案的可執行性。 經公證人證明具有可執行效力的債權人權利檔案。
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公證的債權檔案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執行。
(七)我國行政機關作出的具有財產內容的行政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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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行政案件的處理依據《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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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強制侵犯了您的公民權利,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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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應符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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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法對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採取臨時控制的行為; 依法強制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的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因未依法繳納喪撫卹金、最低生活津貼、工傷、醫療社會保險等事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未提前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狀況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行執行。當事人對前一帆和王室的裁決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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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機關能否依法執行非訴訟行政案件。
非訴訟行政行為可以強制執行。
1)加收罰款或滯納金;
2)轉移存款和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置查封、查封的場所、設施、財物;
4)清除障礙物,恢復原狀;
5)替代效能;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稅務、縣級以上人員才有權行政強制,但目前行政強制執行法實際上抽象地擴大了這一範圍,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構築物、設施;
2. 在滿足某些條件時強制執行貨幣支付義務。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形並符合一定條件時,廣大行政機關有權自行執行,如交通運輸局拍賣扣押車輛繳納罰款,國土局強行拆除違法建築等。 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裁,不是為了產生某種新的義務,本質上是一種執行行為,強制執行措施應當在對方當事人開始履行或者承諾履行行政決定或者義務時停止。
2、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1.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
2.當事人在復議決定送達後未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復議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
(三)第一審行政判決後,涉案人仍未提出上訴的,應當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80日內,自該日起15日內;
(四)當事人在第一審行政裁定後仍未提出上訴的,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80日以內;
5.自二審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80日內。
3、對行政強制執行不滿意怎麼辦?
1.在行政強制執行部分,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於執行主體是司法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適用於該等執行行為,但可以適用上訴或賠償程式作為救濟。
2.行政機關的自我執行行為,符合特定行政行為的特點。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作為救濟。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不申請復議,但拒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在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有專門規定,明確了非訴訟案件的執行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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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強制執行,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應當在六個月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法院將立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拒不接受行政拘留、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罰款、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
第46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訴訟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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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可以強制執行。 履行期限屆滿,當事人拒不履行的,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沒有執行法律權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方式:
1)對陪同城鎮的罰款或滯納金;
2)轉移存款和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置查封、查封的場所、設施、財物;
4)清除障礙物,恢復原狀;
5)替代效能;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53條.
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在不分青紅皂白的逮捕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54條.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 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物件為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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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是可以起訴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提起行政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拒不接受行政拘留、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罰款、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
第46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訴訟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20年以上提起的,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的,人民法院不採理匯丹英的推理。
一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判決再審案件。 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並決定再審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審判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重審,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More
如果民事判決書未當庭宣判,則在雙方簽字(最後簽字)時生效,法院在送達判決書時主要有以下法律規定,對故意拖延收到判決書的法律也有明確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