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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方法是指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傳達其承諾意向的方式。 接受要約使合同形成,因此如何做出承諾很重要。 一般而言,法律沒有規定必須作出承諾的方式,而只是籠統地規定應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諾。
所謂明示方式一般以通知為依據,承諾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明示。 一般而言,如果法律或要約沒有規定以書面形式表示接受,一方當事人可以口頭表示接受。
所謂行為接受,如果要約人對接受形式沒有具體要求,可以明確表示接受,也可以從受要約人的行為中推斷出來。 所謂行為,通常是指行為。
沉默不等同於暗示,即不作為,不做任何陳述。 暗示不是一種表達但仍然表現的方法,而沉默和遺漏根本不是表現。 因此,它不構成承諾。
但是,如果當事人同意或遵循當事人之間的習慣做法,即以沉默和不作為表示承諾,則沉默和不作為成為承諾的一種表達形式。 但是,在沒有事先約定和沒有習慣做法的情況下,要約人不得在要約中規定未作出答覆視為接受。
要約人在要約中約定接受應當以特定方式進行的,承諾人在作出要約時必須遵守要約人約定的接受方式。 即使這種要求在普通人眼中非常特殊,但只要不是法律禁止或客觀上不可能,受要約人也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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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合同,廣告的一部分。 承諾:簽訂合同,以實際行動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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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要約是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意向表達,表示希望與另一方訂立合同。 提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接受是接受要約的意向表達。
要約與接受的區別:首先,概念上的區別在於,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向的表達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圖的表達。 2、意向表達要求不同,要約內容具體明確; 承諾內容應與要約內容一致:
表示要約人在要約人接受時受意向書的約束。 如果它承諾對要約的內容進行重大更改,則該要約是新的要約; 如果承諾對要約內容進行非實質性更改,則該承諾有效; 除非要約人及時反對,或者要約人表示承諾不對要約內容進行任何更改。 3. 對有效的不同要約採用到達原則:
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應以遇險通知的方式作出,並應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除非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 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在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
4、撤回和撤銷不同,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向,意向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體確定內容;
2) 表明如果要約人承諾接受意向書,則該意向書受意向書的約束。
第四百七十九條 接受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意向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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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要約是一方當事人為訂立合同而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向表達。 接受是接受者打算簽訂合同的表達,在合同中他同意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向他人訂立合同的意向,意向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體確定內容;
2) 表明如果要約人承諾接受意向書,則該意向書受意向書的約束。
第四百八十條 質押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 但是,如果基於交易習慣或提議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則不適用。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人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送達要約人。 要約未約明承諾期限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達成約定:
1)如果以對話形式提出要約,應立即作出承諾;
2)如果要約是以非對話方式提出的,則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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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和接受之間的區別在於其含義和功能。 要約是與另乙個人簽訂合同的意向表達,接受是同意另乙個人提出的要約的意向。 在承諾快速履行後,將正式簽訂總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承諾內容】要約人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合同內容應當以承諾內容為準,除非要約人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要約表示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
承諾對女生來說很重要 總是期待自己愛的人給她們想要的承諾 但同時也希望男生不要輕易做出承諾 我覺得你說的一定要做 否則就別說了 分手 承諾還在 還不如先兌現 偶爾的男朋友從來不輕易許下承諾 我愛你 簡單的三個字從來沒說過 他只是說我愛你 他覺得我愛你代表著一輩子的承諾 如果他願意娶我,他會對我說那三個字 其實還是有一些小感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