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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是指公司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81條的規定,股份的公司章程中應當記錄的事項多達12項,體現了對股份的嚴格控制。
12條規定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的經營範圍; 公司是如何成立的; 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及註冊資本; 發起人的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量;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董事會的組成、權力、任期和議事規則;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項; 公司的利潤分配方式; 公司解散的原因及清算方法; 本公司的通知公告辦法; 股東大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事項。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並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目的; 姓名和住所; 經濟性質; 註冊資本數額及其**; 業務範圍和經營模式; 組織結構及其許可權; 遴選法定代表人的程式和職權範圍;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表; 勞動就業制度; 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式; 終止訴訟程式; 雜項。
合營法人章程還應當載明:合營方出資的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聯合當事人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參與和退出的條件和程式; 組織管理機構的組成、形式、許可權和決策程式; 主要負責人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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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包括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和時間、股份;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資訊; 公司的組織結構; 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1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25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頭銜;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結構及其成立方式、職權和議事規則;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認為有必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