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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非企業單位。
收益不能分配給股東。
民營非企業單位的盈餘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不能用於社會福利事業,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是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通過自身的服務活動推動社會進步發展,其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 社會福利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最大特點。 也正是因為如此,國家才會在稅收等方面對民營非企業單位實行一些特別減免政策。
民營非企業單位在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過程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收取合理的費用,保證成本略有盈餘,這對於維持其生存和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私營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質被理解為它們不以營利為目的。 例如,民辦學校的目的應該是彌補國家教育實力的不足,促進教育的發展。 但是,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允許按照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牟利。
但賺錢的錢應該投資於擴大教育。 其他民營醫療單位、民營文化單位、民營科研單位、民辦體育單位等,都具有相同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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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這是不可能的,非營利組織和營利性組織的區別就在於此,其他組織之間沒有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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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民營非企業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不得違背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不得派去危害國家統一。
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社會公德風俗。 民營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私營非企業單位銷毀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私營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社會組織,利用非國有資產組織開展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拆毀財產。
第四條 私營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違背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一。
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社會公德風俗。 民營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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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未經登記,以民營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營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營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禁塵,沒收違法財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限期停止活動:
(一)變造、出租、出借民營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或者出租、出借民營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開展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的活動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未按照孝輪規定變更登記的;
5、分公司設立;
6、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7.侵吞、私分、挪用民營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接受捐贈、補貼的。
法律依據]民營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十六條 私營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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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營非企業可以有股東。 民營非企業單位,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組織的社會組織,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
如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根據民營非企業的定義,可以看出民營非企業也可以有股東。
法老和兄弟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3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並依法登記。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變更登記完成。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冊並取得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建合夥企業並參與合夥企業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主體。在合夥企業中,你首先擁有的就是合作夥伴。 合夥人是法理學中比較常見的乙個概念,通常是指以自己的資產投資合夥企業,參與合夥企業,依約享有權利義務,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More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營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保護民營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