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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和繳納
第八章 社會保險**
第九章 社會保險管理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管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1].
本段的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老年、疾病、工傷、失業、生育、 等等。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覆蓋面廣、基礎保障範圍廣、層次多層次、持續性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並要求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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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屬於貸款的個人部分:應付工資。
信用:其他應付稅款社會保障。
2.單位的部分借款:成本或費用。
信用:其他應付稅款社會保障。
3. 拖欠的利息應按比例分攤到工資和費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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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營利組織(民營非營利企業)的利息收入作為抵銷“融資費用”。 收到利息後,借款; 銀行存款、信貸:融資成本。
2.依據:財政部〔2004〕7號《私營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主體和會計報表》。
5301 融資成本。
1、本賬戶核算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為籌集經營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取得捐贈資產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應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和匯兌損失(減去匯兌收益)。
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取得捐贈資產的支出包括舉辦籌款活動、籌備、印製、分發籌款宣傳品的支出,以及與籌款或募捐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募捐費用,按照發生時發生的數額計入當期支出。
3、融資成本的主要會計處理方式如下:
1)發生的融資費用應記入本賬戶,記入“預扣費用”、“銀行存款”、“長期貸款”等賬戶。應當抵銷融資費用的利息收入和匯兌收入,應當記入“銀行存款”和“長期借款”賬戶,貸記本賬戶。
2)期末,本科目的餘額轉入非限制性淨資產,並借方記入“非限制性淨資產”賬戶,記入該賬戶。
4、本賬戶應按照融資費用的種類設定,並應詳細核算。
5. 期末結轉後,該賬戶不應有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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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營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保護民營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