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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違法和抗拒法律的最有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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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有參加村委會換屆選舉的權利,也有不參加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自由。
法律分析表決權:1、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參加選舉的權利,包括參與代表候選人的提名,參與代表候選人名單的討論、審議和談判,參加投票和選舉; 2.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4. 選舉分為:
直接和間接選舉; 平等和差別選舉。 村民代表無權選舉村民委員會的正式候選人,全體村民是村民委員會的主體。 村民代表大會由村民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是村民代表大會的重要補充形式。
在村黨支部、村委會的領導下,按照民主、法制、代表人民意志的原則,行使村民大會的部分權力。 村民代表大會可以按照村民代表大會的授權,審議或者決定村的重要事項:聽取和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年度財政收支情況和經濟發展情況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登記並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一)戶籍在村內且居住在村內的村民; (二)戶籍在村內、不居住在村內,並親自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村里,在村里居住滿一年以上,親自申請參加選舉,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登記參加其登記所在村或者居住地的村民,不得參加其他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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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村委會換屆選舉中的賄賂行為無效。 破壞選舉秩序依法實施的行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選舉中以賄賂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為村民委員會委員的,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5款規定,對破壞依法選舉秩序的行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並可同時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謊報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委員的,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第五款 對破壞選舉合法進行的行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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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村里有村幹部,有一種奇怪的現象。 只要提到村幹部,村民基本上都是誇大其詞,或者說,村民對村幹部有怨言。
至於原因,也是千奇萬。 有人覺得村幹部故意不給貧困家庭低保護,有人認為村幹部永遠是農民的附屬品,確實存在,有的人其實沒有影子。 至於幾個區別,幾個假貨,沒有別人,但有乙個小小的奇怪之處,那就是村民對村幹部有“怨言”,而農村村民不願意跑,為什麼?
作為乙個農民,我認為主要有三個原因:
1.脾氣暴躁,不想讓這老話說起,有句老話說得不高,對於脾氣暴躁的農民來說,也許我真的想為村里做貢獻,但看到一些農村,有些人想當村幹部,開始送禮,拉扯關係, 要食物,許諾好處,乙個人認為就算有實力,也很難想到,所以很難依靠乙個人。我沒見到你,我的心不打擾,遠方,我不想喝醉。
2.人很瘦,很多農民用的農民不多。 還有村幹部的心思。 然而,農村地區的“生態環境”過於複雜。
很多時候,村幹部已經變成了幾個大家庭。 作為一般的農民運動,人是瘦的,不要說他們沒有參加,即使你參加了。 這就是為什麼村莊能夠多次操縱農村選舉的原因。
3.要有事業,不一定要做農民的大腦,種地,去城裡做生意,經營運輸等等。 這麼多年了,我有自己的事業,當時是村幹部瑣事,還有罪人,還不如當個老頭子賺點錢,沒必要當村幹部。
以上就是為什麼有些農民不願意參選,不想當農村運動員的幹部。 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村基層幹部的選舉更加透明。 很多農村地區已經意識到了人,所以如果農民真的有能力,他們想在村里做點什麼。
突如其來的自我討論,絕大多數農民還是光明的,讓農村也能進入前進迴圈,農村基層幹部也會得到淨化。 這個鄉村也是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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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合法的,因為每個人都有投票權,村委會的成員也需要由村民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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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沒有規定,只要有三分之二的村民參加選舉,人人必須參加選舉才能被視為合法選舉。 因此,村民不參加選舉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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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如果大選被有關部門定性為賄賂當選的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選舉結果肯定是無效的,但如果只有一次有賄賂行為的換屆選舉,選舉結果就不能理所當然地視為無效。 關鍵是上級部門是否認為賄賂影響了選舉結果。
如果不是大規模作弊,一般來說,選舉中存在賄賂行為並不影響選舉結果的有效性,因為賄賂的認定在證據鏈上比較難證明,無論是選舉組織者還是上級領導都不願意嚴格追究責任, 畢竟,這不是值得吹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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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選舉不可能不選人,因為村委會的選舉是一種差別選舉,他是按票數選出的,而且總有乙個人有票數。 可能是兩個人,也可能是三個候選人,但總會有人得票較多,投票時總會有人得票較少,也有一定的投票要求。 <>
例如,如果這個村子裡有800人有投票權,那麼候選人本人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的選票才能真正任職。 如果有兩個候選人,甚至三個候選人,出現三個候選人有票的情況,第一、第二、第三,但沒有乙個人獲得多數票,那麼可能就需要重選選舉結果無效,正常情況下,不會有那麼多選舉人而且就算第一輪選不到一半以上的人,第二輪也有辦法做到。<>
在上述情況下,如果有乙個人在第一次選舉中獲得最多選票,但他沒有獲得超過一半的選票,那麼選舉就被認為是失敗的。 選舉將在三個月後再次舉行,這次候選人將按照投票順序確定。 前 2 名或前 3 名可以選出,但最低要求是票數不得少於 1 3 票上一次是第一次選舉,當時有10000多人,但這次只有1 3。
1 3是最低要求,因為要想成為村里的村委會成員,最基本的就是要服從群眾,也就是村民們認為你能做到,那麼你就能做到。 如果大家都不相信,你認為自己根本幫不了大家解決問題,那麼即使你有更多的選票,也證明你在村里沒有基本的人脈,村里的人都不相信你,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是不可能成功的因此,在選舉之前,會有相應的拉票行為,即確保自己能夠獲得足夠的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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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有時間限制,如果沒有候選人當選,則推遲改選,原幹部在選舉前可以繼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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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縣內的統一競選活動,如果現在沒有選舉,選舉將推遲到選舉產生。 因此,原來的幹部隊伍無法繼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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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原來幹部在繼任者不選出的情況下可以繼續工作,但不能繼續工作,下一次選舉必須舉行,直到選出繼任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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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人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原則,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並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村民代表大會、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2)國家計畫生育政策實施方案;
(三)社會捐贈的救災、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群眾開展工作;
(五)其他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
在前款規定的事項中,一般事項應當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集體金融交易較多的,應當每月公布一次財務收支;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確保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詢問。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應當公布的事項不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族鄉、鎮人民或者縣級人民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由有關人民、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核實; 責令依法予以公布;經調查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人員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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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作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財務賬目是公共利益的集中體現和集體收支的分配,而公章是公共權力的象徵,是全體村民給予村民委員會進行管理、教育、 服務與發展,也是村民最關心的村務管理內容。只要新成立的村民委員會是合法的,每個成員都拿到了選舉證書,自然就具有了神聖的法律地位。
此時,乙個村的選舉程序可以說已經完成,但換屆的任務還沒有完全完成。 因為改選工作不僅是村委會的誕生,更是新班子的第一次工作會議,分工,下屬機構的完善,村民組長和村民代表的相應改選,新舊班子事務的交接, 以及基層的備案。其中,公章和財務賬目移交是連任中極為重要的一環。
新老領導班子交接工作,是換屆的意義所在,要及時進行。 在一些地方,新老領導在交接工作前匆匆宣布工作結束的情況並不少見,造成被動和不規範。
為規範各地村民委員會印製、使用和管理公章,民政部、公安部正在聯合準備發布規範性意見,不久將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辦公廳的批准,並轉交各地實施。 該檔案嚴格規定,鄉鎮一級人民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應當監督印章的交接。 選舉結束後,原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將印章、財務賬目等材料交給新村民委員會。
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級人民事務部門應當監督移交手續。 對拒不交出村民委員會印章的,由原發證機關負責收回並追究責任。
因創始人拒絕公開道歉,受害人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之所以在榆章書院發生事件,是因為很多受害者反映,榆章書院的工作人員經常毆打裡面的學生,這讓學生們的心理狀態非常不穩定。 同時,昱章書院作為教育機構,做出這種打學生的行為是很不合適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