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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日和承兌到期日是針對使用票據的,前者也叫承兌提醒日,即這種承兌票據在當日出現在票據支付人處,付款人在上面簽字承兌,承諾在票據到期日付款。 後者又稱運費單的付款提醒日,即匯票通過承兌提醒達到付款期限之日。
更多資訊:信用證是指銀行應進口商(買方)的要求向出口商(賣方)出具的書面證明,以保證支付貨款的責任。 在信用證中,銀行授權出口商在信用證規定的條件下,以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為付款人,簽發不超過規定金額的匯票,並按要求附裝運單據,並按時到指定地點提貨。
信用證付款的一般程式是:
1)進出口雙方應當在銷售合同中明確約定以信用證付款。
2)進口商向所在銀行提交開證申請書,填寫開證申請書,並支付一定定金或提供其他擔保,並要求銀行(開證行)向出口商開具信用證。
(三)開證行應當根據申請內容開具以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通過出口商所在地的信用證出口商**行或者代理行(統稱通知行)通知出口商信用證。
4)出口商裝運貨物並取得信用證要求的裝運單據後,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向其所在銀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銀行)協商付款。
5)議付行議付後,議付金額應在信用證背面註明。
在國際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賣方在預付款後不會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貨物; 賣方還擔心買方在裝運貨物或提交裝運單據後不會付款。 因此,有必要由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擔保人,代為買方收集和提交單據,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 銀行在這項活動中使用的工具是信用證。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首先,信用證是一種自給自足的工具。 信用證不附於銷售合同,銀行在審查單據時強調信用證與基本**分離的書面證明;
其次,信用證是純跟單交易。 信用證是憑證付款,而不是貨物。 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應無條件支付;
第三,發卡行承擔支付的首要責任。 信用證是銀行信用的一種,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檔案,開證行對付款負有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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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到期日、承兌日和付款日的區別在於,這是三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謂到期日,一般是指信用證的有效期,即信用證在這一天之後到期。 過期的信用證無效,開證行將不再承擔付款責任。
所謂承兌日,是指匯票承兌人承兌匯票的日期。 如果信用證中提到承兌日期,則為開證行匯票的承兌日期。
所謂的付款日期是付款人付款的日期。 對於信用證,付款日期是開證行的付款日期。 如果是使用票據,則為承兌人(以及付款人)的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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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日是指承兌匯票的日期,信用證中的承兌日是指開證行承兌匯票的日期。 到期日一般是指信用證的有效期,逾期信用證無效,開證行不再承擔付款責任。
銀行承兌匯票的到期日,即承兌匯票的期限,紙質匯票的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電子匯票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2個月。
到期日一般是指信用證的有效期,即信用證在此日之後到期,到期的信用證意味著信用證無效,開證行將不再承擔付款責任。 承兌日是指匯票承兌人承兌匯票的日期,如果信用證中提到承兌日,則為開證行承兌匯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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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日與到期日的差額:承兌日為承兌人承兌票據的日期; 到期日是指信用證的有效期,逾期後信用證不能繼續受理,信用證同時失效,開證行不承擔付款責任。 商業票據可以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簽發,但必須被接受。
如果商業匯票到期,由於承兌人未付款或其他法律原因,債權人無法獲得付款,可以按順序背書匯票。
1.商業票據的受理日期和票據到期日是什麼時候。
承兌日:銀行承諾無條件付款的日期,即到期日,即 90 天 4 月剩餘天數 5 月實際天數 6 月實際天數 90 (30 15) 31 30 14.
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接受後才能確定其要求付款的權利。 因此,從4月28日開始,只有在提示驗收後才能計算這一天。 定期付款的匯票在看到匯票後,付款期限應從承兌或者拒收之日起按月計算,並記入匯票。
標題確實寫成“目擊後 3 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匯票的接受日期和票據的到期日是什麼時候。
二、商業匯票結算有哪些特點。
第。 1、與銀行匯票相比,商業匯票的適用範圍相對較窄,只有企事業單位之間的合法商品交易才能根據購銷合同開具。 除商品交易外,其他結算方面,如勞務報酬、債務償還、資金貸款等,不能用商業票據結算。
第。 其次,與銀行匯票等結算方式相比,商業匯票的使用相對較少。 商業匯票的使用物件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 3.商業匯票可以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簽發,但必須被接受。 只有承兌的商業匯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兌人承擔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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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可分為:1、即期信用證。 它是指開證行或付款銀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者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2.信用證。 是指開證行或者付款行收到信用證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信用證的最長期限為360天以上(含360天)。
有 3 個不同的時期:90 天內、90 天、360 天(包括 90 天)和超過 360 天(包括 360 天)。 3.偽造信用證。 信用證約定受益人開具使用票據,付款銀行負責貼現,並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
對於受益人來說,這類信用證實際上還是即期收款,信用證中存在“虛假使用”條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信用證項下暫緩付款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暫緩支付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時,應當指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關於暫緩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裁決有異議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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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日期既不是簽發日期,也不是到期日期。
這是銀行承諾無條件付款的日期。
從理論上講,一般是出票人先出票,然後持票人去銀行驗收。
到期後銀行付款。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開出的票據一般都是先被銀行接受的,這樣持票人心裡就穩固了。
看到賬單就付的賬單,跟神解釋銀行看到票就給你錢,那就沒必要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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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日和到期日的區別在於它們有不同的含義,針對的物件也不同。 所謂承兌日,是指匯票承兌人承兌匯票的日期,針對的是匯票。 信用證的到期日,意味著信用證的有效期已經過,信用證不能再被接受,信用證也無效。
所謂承兌匯票,就是經過承兌手續的匯票,一般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存款人在承兌銀行開立賬戶後,經銀行審核同意承兌後,可以出具的一種付款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是指付款人簽發的可以承兌的匯票,其特點是,如果前一次簽發的是紙質匯票,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如果是電子匯票,則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
此外,商業承兌匯票還可以背書和轉讓,同時還可以向銀行申請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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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日與到期日的差額:承兌日為承兌人承兌票據的日期; 到期日是指信用證的有效期,逾期後信用證不能繼續受理,信用證無效,開證行不承擔付款責任。 支票的及時付款期限為自簽發之日起 10 天,銀行本票的及時付款期限為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 2 個月。
承兌匯票是指經過承兌手續的匯票。 承兌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存款人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向開戶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核承兌,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
商業承兌匯票是指收款人簽發的匯票,由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的匯票。 特點包括付款期限:紙質票最長不超過6個月,電子票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背書和轉讓;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申請到銀行貼現等。
在出具商業承兌匯票時必須記錄的事項,包括註明"商業承兌匯票"無條件付款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簽發日期和出票人的簽名。 如未備案上述規定之一,則商業承兌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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