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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爬樓梯偷竊,被主人發現後被嚇了一跳摔死,主人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而且主人沒有做任何威脅小偷生命的事情,這樣的事情是自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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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對小偷偷竊的反應應該是大喊大叫。 這只能是不可預見的事件。 小偷自己是成年人,應該知道偷竊的危險,房主只是在維護自己的權利,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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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盜竊是違法行為,小偷摔死,與失主無關,失主也是意外,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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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我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因為主人不知道小偷在那裡,而小偷已經是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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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業主不負責任。 車主無法預見小偷的行為及其行為的後果,即沒有故意和疏忽,小偷摔死是意外。
該事故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無過錯責任範圍。 因此,業主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但在實踐中,業主往往出於人道主義原因支付外出的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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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就更耐人尋味了,我個人認為,盜賊入室盜竊,其實就是小偷的心理素質和主人的心理素質之間的博弈,為什麼這麼說呢? 因為這是我們可以判斷業主是否負責任的因素之一。
從盜賊的號角和氣勢來看,盜賊搶劫了房子,這聽起來像是“很霸氣”和“很厲害”的表現,但實際上,作為賊人本身,他也是很軟弱和害怕的,也是害怕和冒險的。
正常情況下,如果我們家裡有小偷,也許大家的本能反應就是更加害怕,會大聲喊叫,而這個時候,如果遇到比較膽小的小偷,或者是心軟的小偷,一聽到主人的喊叫,就會先驚慌失措,想趕緊逃跑。 如果你匆匆跳出窗戶,摔死了自己,那麼房子的主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因為畢竟是小偷跳進了荒野,土地登記大樓與房子的主人沒有直接關係。
雖然房主對小偷大喊大叫,但這種喊叫並不是為了逼迫小偷跳樓,而是作為正常人的本能心理反應,是一種出於恐懼的哭泣。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所有者不應對小偷的死亡負責。
但也有一種情況是,有些房主本身比較勇敢,或者面對這些緊急情況有更好的心理素質,也比較冷靜,面對小偷不僅不會驚慌失措,還會追打小偷。這時,如果是因為房東的迫害或者追擊,小偷沒有辦法逃脫,只好用跳樓的方式來阻止房東的追擊。 所以這個時候,如果小偷跳樓摔倒受傷,那麼房主此時可能會承擔一些責任,因為小偷跳樓和追殺房主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這對房主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因為畢竟小偷是違法者。作為房主,無論是追賊還是辱罵小偷,都是正當防衛,不該承擔責任。
作為受害者,我們當然可以使用正當防衛,但我們不能過多防衛,因為過度防衛畢竟是有法律責任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建議我們還是盡量冷靜地處理,只要小偷不威脅我們,我們不需要把小偷處死,適當追擊是可以的,但過度追擊會讓小偷想要“死洗清自己的意志”, 那麼收益大於損失。
如果主人在盜賊對峙中傷害了小偷,則所有者不承擔法律責任,這是自衛,如果小偷在完全投降的情況下傷害了小偷,這就是故意傷害。
不講道理,公民沒有執法權和立法權,你要十倍的賠償感覺太少了,還不如要求一萬倍的賠償,十萬倍的賠償,抓個賊養家餬口,抓兩個賊發財,這有什麼好處。
一般來說,盜賊是幾個人一起上車,尤其是人多的時候,盜賊手裡通常都會有一些物品,比如雨傘和包包,因為這是他們作案時的掩護,而盜賊一般在冬天穿西裝或者衣服時都不扣上盾牌,一般他們上車都是幾個人犯罪成功後, 他們馬上落車 只要細心注意 人多的時候,很容易發現他們的表情 環顧四周,主要是看看車上人的口袋和包包 希望能幫到你 防盜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