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農藥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發布 社會 2024-08-15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農業主管部門規章的規定,合理使用農產品,嚴格執行農產品使用安全間隔或者停藥期限的規定, 防止危害農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登記或者許可制度。 各級人民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生產物資安全使用制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機構不得使用農藥、獸藥、文字新增劑等農業生產物資以及國家禁止使用的其他產品。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導,根據本區域農業病蟲草、鼠疫的發生情況,制定農藥輪作方案, 有計畫地輪作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控效果。

    第二十六條規定,農藥的使用應當符合農藥防毒規定,正確配藥和施用,做好廢物處置和安全保護工作,防止農藥汙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第二十七條規定,農藥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用量、劑量、使用方法、安全間隔施用農藥,防止農副產品受到汙染。

    農業部頒布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按照《農藥安全使用條例》和《合理使用農藥指南》的有關規定指導農民使用農藥,防止農藥中毒和農藥事故的發生。 “第28條規定:

    農藥使用者使用農藥前應確認農藥標籤清晰,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生產批准檔案號齊全。 農藥使用者應嚴格按照產品標籤上規定的用量、防控物件、施用方式、適當施用期限、注意事項等施用農藥,不得隨意更改。

    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大力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 衛生害蟲、甜瓜、蔬菜、果樹、茶葉、中藥材等的防治不得使用劇毒、劇毒農藥。

    第3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農業行政部門為有計畫輪流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農業行政部門報農業部審查批准後,可以限制在一定區域內使用某些農藥。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與農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與農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2001年修訂了《農藥管理條例》。

    其他包括農業部的三項法令和兩項公告:“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農業部令第9號)、“農藥標籤和說明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8號)和“農藥登記材料規定”(農業部令第10號)。 《關於農藥名稱登記審批管理的公告》(農業部公告第944號),農業部、國家聯合發布了《關於規範農藥名稱命名的公告》(農業部公告第945號)和《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公告》(農業部公告第944號)。

    1982年10月,我國開始實施《農藥登記條例》。 規定農藥投產前必須申請登記,登記時必須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樣品,經審查批准登記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農牧水產部負責我國農藥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單位為農藥防治研究所。

    農藥登記根據情況不同分為三種形式:未登記有效成分的農藥品種登記; 有效成分已註冊,但劑型不同或原應用範圍發生變化,需要補充註冊; 對特殊情況下使用的農藥進行大規模功效示範試驗或臨時登記。 註冊有效期為5年,到期後可延期。

    境外農藥經營者除按規定提供資料和樣品外,還必須提供兩年在中國兩個代表性地區的田間藥效檢測和殘留檢測資料。 你明白這個解釋嗎?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1.我國對農藥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或停藥期的規定,禁止對蔬菜、瓜果、茶葉、中藥材等農藥使用劇毒、劇毒農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開展食品安全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援食品生產者和貿易商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實踐,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國家對農藥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劇毒、高殘留農藥,促進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四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化肥、獸藥、飼料、飼料新增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和停藥期限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禁止對蔬菜、瓜果、茶葉、中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使用劇毒、劇毒農藥。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備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1、食品安全可以沒收嗎?

    縣級以上人民群眾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見證人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2)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檢;

    3)查閱、影印相關合同、票據、賬簿等相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生產農藥、假冒農藥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用於非法生產的產品和工具、裝置、原料等,違法生產產品價值低於1萬元的, 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處貨物價值一萬元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由發證機關吊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生產農藥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逾期拒收或者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 生產劣質農藥的農藥生產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的產品和工具、裝置、原料等,對非法生產的,違法生產的產品價值在1萬元以下,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商品價值超過10000元的,並處商品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委託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託人加工、包裝農藥,或者委託加工、包裝假冒農藥、劣質農藥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處罰委託人、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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