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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想註冊榴蓮花這個名字嗎? 名稱缺乏顯著性,《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1)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2)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性;
3)缺乏鮮明的特徵。
前款所列標誌,使用取得顯著特徵,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商標的顯著特徵,是指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進行區分的特徵。 商標顯著特徵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誌本身(含義、名稱、外觀組成)、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相關公眾對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認知習慣、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 本編第三條至第七條對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款、項的理解和適用進行了說明。
3.僅為本產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本文所用通用名稱、圖形、模型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約定中規定的名稱、圖形和型號,名稱包括全稱、縮寫、縮寫和通用名稱。
例如,在香水生產中,品牌名稱為“香水”,這是乙個產品名稱,沒有鮮明的特徵; 再比如:生產服裝,品牌名稱是“XXL”,眾所周知,“XXL”是服裝款式,所以沒有特色。
就本條而言,“直接表示”一詞是指商標僅由直接說明和描述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和其他特徵的標誌組成。
4.其他缺乏鮮明特徵。
其他沒有顯著特徵的標誌,是指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所用的標誌以外的標誌,這些標誌本身不具有代表商品的功能,或者按照社會通用觀念作為商標。
a) 過於簡單的線條,普通的幾何圖形。
2)過於複雜的單詞、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元素的組合。
c) 乙個或兩個普通表達字母。
4) 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被指定用於習慣使用數字作為型號或商品編號的商品。
但是,它不適用於普通表達或與其他元素的組合,這些元素作為乙個整體具有鮮明的特徵,或被指定用於不使用數字作為型號或商品編號的商品。
5)指定貨物常用的包裝、容器或裝飾圖案。
6)單色。
7) 表達商品或服務特徵的非原創短語或句子。
但是,它不是原創的,也不是受歡迎的,或者是與其他元素相結合,整體上具有鮮明的特色。
8)行業或相關行業常用的**地名。
9)行業或相關行業常用的商業術語或標誌,(10)企業的組織形式、行業名稱或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