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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檢查列印輸出,但在簽署此電子合同時可以注意其有效性。
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書面形式的合同,在作為證據時,應首先判斷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電子合同需要滿足合同效力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效力必須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1)合同當事人是合法的,即電子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圖真實,即電子合同當事人真實表達了其內在效力意圖,且該效力意圖與履約行為一致;
3)合同內容合法,即電子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物明確、可能,即電子合同的要約和接受內容必須明確、可履行。
此外,**簽署的電子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書面合同形式,還需要滿足其他要求,即電子簽名的可靠性。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當用於建立電子簽名的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它是電子簽名人的專有財產;
2)在簽名時,電子簽名建立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可以檢測到簽名後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
iv)可以檢測到簽名後資料電文的內容和形式的任何變化。”
5)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任何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電子簽名都可以被認定為可靠,並具有與手寫簽名同等效力。
有效的電子合同需要注意合同本身和電子簽名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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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可以在列印過程中為檔案新增唯一的防偽標誌,這樣列印的紙質合同也可以保證唯一性,可以快速識別,使電子合同作為紙質合同列印時也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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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簽署的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線上合同需要線下簽字蓋章的,以線下簽字蓋章的正式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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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是不同形式的合同,一般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電子合同可以被譽為書面合同。 電子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據其內容來判斷。 根據《民法典》第469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合同內容可以有形地表達的形式,如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 在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中可以有形地表示並且可以隨時訪問的資料電文,應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內容可以有形地表達的形式。 在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中可以有形地表示並且可以隨時訪問的資料電文,應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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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合同經當事人列印、簽字或者蓋章,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埋葬等內容可以有形地表達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表達的資料電文,以及可以隨時訪問的資料電文,應視為書面形式。
旅遊電子合同是指在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如法達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上簽訂的合同,其內容為標準格式的旅遊合同,已通過審查。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的內容能夠有形表達的形式。 這表明我國法律承認合同的簽訂包括電子資料的形式,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以電子資料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得僅以合同的要約和接受是通過資料電文實現為由,否認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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