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電子證據? 電子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發布 社會 2024-02-26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資料”,在學術和實踐上都常被稱為“電子證據”,兩者的引申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線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在電子媒體中產生或儲存的資訊。 一般而言,電子證據是指作為訴訟證據的現代資訊科技支援的資料電文的總稱。

    《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提出,當事人在質證時,應當對證據的真實性、相關性、合法性,以及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不正確提出質疑、解釋和反駁。 這也是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監管規定的限制: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作為證據審查資料電文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 生成、儲存或傳輸資料電文的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於識別發件人的方法的可靠性;

    4、未經司法鑑定篡改的電子證據;

    經具有電子資料鑑定資格的法醫鑑定機構,通過標準鑑定程式鑑定的電子證據,應當認定為真實。 ”

    構建電子證據鏈閉環:由於電子資料實時生成且易丟失的特點,合同鎖對電子合同的每一步都實時留下痕跡和記錄。 電子證據的儲存和收集貫穿於電子合同的每乙個操作過程,構建了電子證據的閉環,保證了電子合同中的證據證明能力。

    合同簽署和傳輸:

    從技術上講,通過CA身份認證和資訊加密技術,保證了簽約過程中簽名身份的真實性和不可否認性,簽名內容不被篡改。

    在電子合同簽署和傳輸過程中,利用雜湊值固化技術對各操作節點的電子資料進行固定和保留。 通過比較合同簽訂前後合同原文的雜湊值,可以證明電子合同是否被篡改。

    合同資料儲存和證明:

    借助時間戳技術,可以對電子合同的簽署、儲存、傳輸過程中的每一項操作進行固定,使每個環節的電子資料相互關聯。

    同時,為保證電子資料儲存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權威性,電子合同平台和東方公證處實現電子合同公證服務。 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平台可提供權威公證書,證明電子合同的能力作為證據材料。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電子證據通過硬碟、錄影、U盤等儲存裝置中的資料作為證據使用,證據通過電子裝置收集。

    1.儲存裝置的保護。

    在收集膩子取證之前,應先凍結目標計算機和相關裝置,以免電子證據被破壞。

    2.電子證據的認定。

    篩選需要計算機取證的大量電子證據資料,並確定儲存位置。

    3.電子證據的收集。

    將可疑儲存裝置的資料拷貝到目標磁碟後,使用計算機取證工具收集相關電子證據,並對操作進行記錄和存檔。 同時,重要的電子證據可以用光碟備份,電子證據也可以直接列印成檔案。

    4.電子證據的保護。

    存放電子證據的計算機不得隨意操作,以免電子證據丟失。 為防止電子證據被篡改或破壞,請再複製幾份原始影象並將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5.電子證據分析。

    使用專業的計算機取證分析軟體對上述電子證據進行分析和識別。

    6.電子證據的歸檔。

    整理計算機取證分析結果,供法院在訴訟中用作電子證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並作為證據的所有材料及其衍生物,或者借助電子技術或電子裝置形成的所有證據。 簡單來說,就是用電腦中儲存的資料檔案的所有證據來證明案件的事實。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提取電子資料用於取證的基本原則如下:

    1)取證過程必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

    2)採用完全可靠的取證方法,確保電子資料的完整性和連續性。即,當用作證據的電子資料正式提交給法院時,它必須能夠說明最初獲得資料的國家與資料出現在法庭上的國家之間的任何變化;

    (三)從事取證工作的執法人員必須經法律授權,從事取證工作的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取證培訓;

    4)資料採集、儲存、運輸、分析、檢查等活動必須記錄並存檔,以便調查;

    5)法醫人員應具備符合要求的法醫工作。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可作為證據。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和錄影資料。 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

    電子資料交換、網路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

    簡訊,電子簽名。

    在電子介質中形成或儲存的資訊,例如網域名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和電子檔案:

    1)在網頁、部落格、微博等網路平台上發布的資訊;

    2)來自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3)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日誌等資訊;

    和其他電子檔案;

    (五)其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數位化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訊。

    第十五條 當事人使用音像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音像資料的儲存原載體。 當事人使用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 電子資料生產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電子資料副本,或者可以直接從電子資料中顯示或者識別的列印輸出或者其他輸出介質,視為電子資料的原件。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電子證據包括利用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線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電子媒體形式或儲存的資訊,在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的證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

    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2)書面證據;(三)證人證言;

    4)受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54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電子證據”可分為:1)文書處理檔案:通過文書處理系統形成的檔案,由文字、標點符號、**、各種符號或其他編碼文字組成。

    不同型別的文字處理軟體生成的檔案不相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規則形成的檔案不能直接讀取。 所有這些軟體、系統**與文字內容一起構成了文書處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圖形處理檔案:

    計算機專用軟體系統輔助的圖形資料,通過圖形直觀地了解不連續資料之間的關係,使複雜的資訊生動清晰。 3)資料庫檔案:由多個原始資料記錄組成的檔案。

    資料庫系統的功能是按照指令輸入儲存資料、查詢記錄和輸出結果,具有很高的資訊價值,但只有經過整理和彙總,才具有實際用途和價值。 4)程式檔案:計算機與人交流的工具,軟體由若干程式檔案組成。

    5)視訊、音訊和視訊檔案:即所謂的“多**”檔案,通常由掃瞄識別、**捕獲、音訊錄入等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凡能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2)書面證據;(三)證人證言;4)受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有人認為,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和篡改,偽造或篡改後不會留下任何痕跡,而且由於人為原因或環境技術條件的影響,電子證據容易出錯,因此電子證據應歸類為間接證據。 我們認為,這是對電子證據本質法律性質的誤解。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分類是基於其是否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標準進行的分類。 電子證據是電子物證、電子書證、電子視聽資料的混合體,在不同情況下可以作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出現,我們不應因其可破壞性而否認其直接證明案件真實性的作用。

    我們認為,電子證據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不排除作為間接證據使用,這是由電子證據的多重屬性決定的。

    1. 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有什麼區別?

    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形式呈現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所有材料。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電子證據主要包括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線上聊天等形式。 與其他證據相比,電子證據具有高科技和無形屬性,內容易破壞且不安全,多功能複雜,易於儲存,傳輸速度快,重複可重複性強。

    正確認識電子證據的法律屬性,直接關係到電子證據的收集和認證。 我們認為,證據種類是立法中立法者根據各證據材料的特點,各證據材料在分析所證明事實中的證明作用,結合證據材料的呈現形式,對各種證據材料確定的類別。 從形式上講,它基於每種證據材料的外部表現形式,但實質上,它基於證據材料的內部特徵,這些特徵被用作證明要證明的事實的幌子。

    因此,將電子證據簡單地歸類為實物、文獻或視聽材料是不恰當的,因為電子證據只在特定場合承認了電子證據的某些特徵,並不能反映整個電子證據。 我們認為,從拆除繩索到紙質記錄再到電子儲存的重大事件,改變的是記錄載體從繩索到紙張再到電磁物質的變化。 從證據科學的角度來看,紙張在不同情況下既可以作為書證又可以作為實物證據出現,這與電磁載體的各種性質基本相同,但電磁載體也可以作為視聽材料出現。

    因此,電子證據不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型別,而是電子物證、電子書證和電子視聽資料的混合體,在收集和鑑定此類證據時應以此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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