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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了《會計工作基本規範》,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包括會計機構及人員、會計核算、會計憑證填報、賬簿登記、會計交接、會計檔案等,對企業會計基礎設施建設有很好的指導作用。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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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是:
一是各單位領導對自己單位的基本會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換言之,如果乙個單位的會計工作不健全或混亂,首先要追究該單位領導的責任。
二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基層會計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工作。 會計基礎工作是否紮實有序,直接關係到會計工作水平和會計資訊質量,因此,會計基礎工作既是各單位內部管理行為,更是一種管理行為,省級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管理和指導職責, 並指導本區各單位、部門基礎核算工作逐步向規範化方向發展。
《會計基本工作規範》的內容包括:會計機構、會計崗位、會計人員、會計職業道德、會計監督檢查、會計工作交接、票據印章、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會計檔案、財務資訊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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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基本會計工作規範,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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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本工作規範》是指為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制定的標準。 會計基礎工作是會計工作的基本環節,也是經濟管理的重要基礎。 1984年4月,財政部頒布了《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對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
《會計基本工作規範》的適用範圍。
《準則》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商戶個體等組織的基礎核算工作,應當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這是關於準則適用範圍的規定,與《會計法》的適用範圍是一致的。
在我國,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之間、不同規模、不同型別的單位在基礎會計工作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有的差異較大,這使得各單位統一貫徹《規範》更加困難。 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規範》的有關規定在內容上盡可能考慮到不同單位的實際情況;
同時,第九十九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各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規範的原則和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目的是讓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落實《規範》的基礎上,根據自身實際,對基礎會計工作管理中的有關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這也是有效貫徹落實《規範》和提高適用性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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