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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與法律的統一,適度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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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d 1)唐朝大理寺以正清、少卿為首、副都督,對數百名官員和京師行使司法審判權和審理有期徒刑及以上案件。所有刑事流放案件的判決都必須提交刑事部門審查; 在死亡的情況下,必須徵得皇帝的批准。
同時,大理寺有權重審刑部移交的死刑和疑難案件,因此A項不正確。 (2)當大案發生在唐朝或地方時,由刑部石郎、於世仲成、大理司清組成的臨時最高法院被稱為“三司”,所以B項也是不正確的。 (3)唐代御史天文台分為臺襖、宮、檢察院,管轄下屬的御史。
臺書院是御史天文台的基本組成部分,負責矯正子彈和數百名官員,參與大理寺的審判,審理皇帝移交的重大案件。 皇宮負責對在皇宮內違反宮廷禮儀的官員的不敬行為,並視察首都和其他宮廷會議和郊區。 檢察院負責對地縣地方官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糾察。
在唐代,“道”是監督區,全國分為十個省,每個省都設乙個督導的御史,稱為巡史,雖然脫落的櫻花品位低,但權勢很大,是皇帝的耳目位於地櫟無邊。 因此,c項是錯誤的,正確的表述應該是台幣。 (4)宋代,地方地縣仍實行司法行政合一的制度。
但是,自太宗時代以來,地方司法監督力度不斷加強,在地縣之上,設立了刑事司和監獄司,作為地方各地區的第乙個司法派遣機構。 刑事監獄廳定期檢查縣和縣,監督審判,並詳細記錄囚犯。 如果審判地方官員觸犯法律,懲處可以立即懲處少數人,情節嚴重的可以報皇帝裁決。
因此,專案 d 是正確的並被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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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政治制度很複雜,司法制度也很複雜。 此外,司法制度從乙個時期到另乙個時期也不盡相同。 但總的來說,當時的司法權是:
刑事法院、北京市刑事監獄糾察部、刑事部、大理寺等。 元豐改制後,刑事法院和北京糾察局的職能合併為刑事部。 北宋後期,政體再次改組,只剩下刑部和都官兩個司。
至於地方一級,有刑事監獄部(憲法司)。 當然,在宋代,中州、門下省和樞密院都有相應的司法機構,除了監督職能外,御史台還有司法職責。 各級都州縣鎮鎮知事的主要職責之一是審理案件,都督的司法助理是治安法官和法官,地級縣司法職能部門設有參軍(記錄)參軍審理家庭婚姻訴訟, 以民事案件為主;法曹(司職)參軍,主持刑法。
此外,還有暫行司法機構,重大案件均在皇家石台監獄管轄,案件審理後,由開封府、大理寺“查”至北宋神宗時期,司法機構與北宋初期基本相同。 西寧五年(1072年),三司司賬改為舉重部賬目,元豐五年(1082年)改革官制,將北京的刑事法院、糾察監獄司、會計司併入刑事司,並設尚書、士郎為首、副司長, 郎忠、元外郎是下屬部門的四位主任。元幽元年(1086年),原刑事監獄司糾察隊的職權由刑部移交給御史台,原會計部的職權由刑部移交給戶部。
元佑三年,戶部、倉儲部的案件,分派到刑事部、刑事部;大理寺古獄被解散,按照三司的老慣例,戶部又設了一名驗屍法官。 大理寺成為最高司法機關,一清二少卿任首副省長,鄭、成、四治、釋者為下官,大理寺監獄得以重建。 元佑三年,被右獄放逐,少盛二年(1095年)復辟。
元豐改革官制後,以御史台為主作為監督機構,司法權減少,嫡僚廢止,御史台監獄被解散; 檢察官被任命審查法律。 南宋時期,各省機關合併,但相關司法機關仍保留。 北宋末、南宋各級地方司法機關與北宋初大致相同。
南宋宮前軍師、馬軍師、步兵師,以及建康、鎮江、鄂州等地的帝統戰屯駐軍,都有“推獄”,稱為“侯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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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襲了唐朝的制度,有大理寺、刑部、玉石臺。
大理寺是該國最高的司法機構。 相當於現代最高法院。
刑事部門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還負責審查大理寺的流放或更多刑罰案件。 在宋代,刑部的審查職能比上一代有所加強。
除這些機構外,宋朝還設立了三個法定機關,即登文鼓院、登文檢察院和禮堅院,專門受理直接向朝廷申訴的案件和冤訴案件。 京畿道地區設立開封府(如寶正的故事),各地縣設立**,派出各刑事監獄分部(如宋慈的故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各級司法機關的控制。
大理寺**簡介:元豐改制後,大理寺一人,大理寺少卿二人,大理寺二人,推城四人,斷城六人,四智六人,十評二人,主書二人。大李思清掌管牢獄之災,細則刑罰,責罵。
其他立場相同的**分為左派和右派:天下彈劾涉嫌求懲的官員、將領和犯人,左派被判刑,則部門直,細判,議論,審判;京白司的事要推,特委和官吏的事情要查,就要關在正監裡,特提。大理寺左右少卿各司其職,由大理寺掌管。
在刑事監獄應當接受審查的,由刑事部門執行。 奉命推鞘,罪大人,大理寺,請封存判決書。 如果監獄是空的或被切斷的,那麼帝國的歷史將根據真相被聽到。
十分之一的案件,六名官員被安置,十分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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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的發展。
大理寺是第一司法機關,有左刑右監。 凡屬地方報案再審的案件和地方法官犯罪案件,均由左娟量刑負責; 範京師百官的案子,是右獄負責的。 同時,“審判”和“審判”分開,審判歸於審判部門,用法返回討論部門。
刑事部門負責對大理寺判決的全國死刑案件和**昭學等事項進行詳細審查。 審判改制後,審判和刑事法庭併入刑事科,後來的刑事科成立了左曹和右,左曹負責死刑案件的審查,右曹負責官員犯罪案件的審查。 它的功能已經擴充套件。
審判法庭是神宗之前為加強皇帝對司法機關的控制而增設的**審判機關。
地方司法機關中,每條路都設立了刑事部門,是每條路的第一司法派遣機構,國家還設立了職工工資和司法人員的司法服務和司法派遣機構。 該州有專職司法官員和一名參軍經理,負責起訴和起訴犯罪以及調查和審訊,州長是主審法官。 縣長負責審判,“杖罪在縣內處罰”。
地方死刑案件一般在州一級審理,並上報公路一級,移送刑事部門審查。
訴訟制度的特點。
宋朝的皇帝大多親自決定案件。 大多數“御筆判決”都是不依法的,不准起訴冤枉。
強調證據和現場檢查。 由於犯人反供,涉案情節嚴重,通常由法官或司法機關換案審理。 政府設立了專門的偵查官,制定了詳細的偵查格式,南宋也頒布了《偵查格》,客觀上促進了當時法醫學的發展。
《清冤記集》等著名法醫學著作的出現,與此直接相關。
宋朝對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訴訟時效,稱為“訴訟時效法”。 對於刑事案件,根據案件的性質和情節的嚴重程度,審結的期限也有所不同。
到了宋代,除了上下左右的審判機構監督外,大桶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審判監督體系。 **為了擴大帝塔的司法職能,帝塔有一名測量官,他被指派到當地審理重大案件。 在地方一級,刑部監督地縣一級的司法行政,這成為後世檢查制度的來源。
此外,對“立學制度”和“偵查院”還有專門規定,用於糾正冤案,及時處理錯誤判決。
法官的遴選。
有保障的系統。 擔保人應對被羈押人在任職期間所犯的罪行承擔連帶責任。
考試制度。 法官的責任。 侵入者的責任; 遵守辦案時限; 違反程式和制度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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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由皇帝直接控制。 他們遵循唐朝制度,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為三大司法機關,各機構職責不變。
至於地方,地(府)縣兩級實行,行政長官仍由行政長官主持司法。 每個縣都有權審理刑期以下的案件,在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中,必須將審判意見提交州政府判決。 各州都有審判有期徒刑以上案件的權利,但死刑案件必須報刑事部審查,重大疑難案件必須報大理寺審議,或者由皇帝裁決。
在京畿道地區,開封省和臨安省負責司法審判活動。
參考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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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業務限制。 《時效法》是唐宋時期的一種司法制度,主要規定在農忙季節禁止民事訴訟,以免影響生產。 吳是指農業勞動,即農業生產勞動。
具體時期為:每年農曆二月初,稱為“進食”,即農季開始,至9月30日。 這段時間是州和縣政府停止審理土地、債務和租金等民事案件的時限。
10月1日,被稱為“五開”,只有這樣才能受理民事案件。 這種制度是為了保證農業生產不受影響,同時也存在封建社會倫理道德的影響。 道德要求普通糾紛,尤其是民事糾紛,必須首先由基層管理者來規範,無效後才能向官方政府提起訴訟,否則會受到懲罰。
另外,在古代,州、縣官員兼任行政和司法,事務繁忙,所以對民事案件,即對國家和社會保障危害不大的案件,不太重視。
很多都很難,例如:
A、B、C三個人,其中乙個只說真話,另乙個只說謊。 還有乙個隨機決定,什麼時候說真話,什麼時候說謊。 你可以問這三個人乙個是或否的問題,你的任務是找出誰在說真話,誰在說謊,誰從他們的答案中隨機回答。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