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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超市不能拿你的錢,但這個問題在《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中已經存在了很多年。 可以向勞動局檢查部門投訴,他們會處以罰款或處罰(如果是在大城市,效率會高得多,而在小城市,則取決於執法部門)。
此外,在您的情況下,可以與您提到的另一家公司簽訂合同,您將被指定到這家超市。 超市有義務確保您的安全和工作強度。
從勞動法的角度來看,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加班費及相關福利。 只不過據我所知,超市和你們公司的關係並不是純粹的勞務派遣,因為你們的公款其實是公司給的,而不是超市給的。
如果有任何勞動爭議,您可以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尋求幫助,這是免費的。
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勞務派遣單位,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除有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工人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受僱單位(以下簡稱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務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劃分為若干份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勞務派遣人員。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除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務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務派遣人員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區域派遣勞動者的,應當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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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第十四條分別禁止收取職工押金和非法收取押金的法律責任,《勞動法》禁止向職工收取押金。
由於您與超市之間沒有勞動合同,因此您只是被公司指派到超市工作。 如果超市需要收取經營管理押金,則不應向您收取,而應通知公司向超市支付工作許可的費用和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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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給合同,問你要錢,你想去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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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不得要求勞動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收取財產。 對於企業來說,向員工收取押金是違法的,沒有收取的不能再收取,已經收取的應立即無條件退還。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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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無需繳納押金。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不得要求勞動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非法收受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返還並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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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保證金或者抵押品。 用人單位在雇用勞動者時,不得扣留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檔案,不得要求勞動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收取財物。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收取或者約定任何形式的抵押品; 經濟合同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招聘、雇用員工時,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員工收取籌款、風險、抵押、保證金、註冊、培訓、體檢等費用。 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款、貨物作為進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職工居民身份證、臨時居住證件等個人身份證明檔案。
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責令企業擅自扣留、抵押、收取抵押金的,立即將勞動者返還。 一些企業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向職工收取貨款作為押金或風險資金,擅自進入工廠,這種做法違反了國家關於勞動關係當事人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 同樣,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得向員工收取金錢或貨物作為入廠的保證金或風險資金。
擅自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 雇主不得向員工收取任何費用,這不僅是國家規定,還可以作為衡量企業是否正規的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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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用人單位不能收取員工押金或者押金的規定不明確,但《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收取員工押金或者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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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向雇員收取押金是違法的。 勞動者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退回舉報並處以罰款。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勞動者限期歸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冒充蘆葦勞動者處分。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方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勞動者,並處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如果該部門將損壞歸咎於工人,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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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不得要求勞動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收取財產。 對於企業來說,向員工收取押金是違法的,未收取的不能再收取,已收取的應立即退還,不得觸及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不得扣留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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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這樣做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擅自收取押金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並要求勞動監察大隊依法處理,勞動監察機構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退還勞動者保證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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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這並不違法,勞動法規定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職工押金。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收取財物。 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員工押金,已收取胡聰的,應予以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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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同樣適用於全國各地的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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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確認人民幣真偽的機構為銀行,沒收假幣屬於銀行,公安部門或者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沒收,但商務服務部門有義務協助銀行發現和沒收假幣。 也就是說,如果公眾或本單位的財務會計人員在收付現金時發現“假幣”(實際上是可疑錢),應先扣留“假幣”,然後及時送行鑑定。 >>>More